为什么中国做10年以上金融的人,都感觉美国的S7在玩供应链金融,那是因为我们都经历过类似的杠杆夹层满天飞,融资性贸易满地跑,空对空周转套利的大时代,只不过,我们那时的基础是房地产和国际贸易!
2025年11月,国民粮油品牌金龙鱼被一则一审判决推向舆论风口,其旗下子公司广州益海因涉及合同诈骗,需与合作方共同向国资企业安徽华文赔偿18.81亿元。
消息落地两天内,金龙鱼市值蒸发超百亿,相当于其2025年前三季度近70%的净利润。而这起横跨12年的陈年旧案,不仅暴露了企业管控的历史漏洞,更折射出融资性贸易乱象背后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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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核心脉络可追溯至2008年至2014年的。彼时,安徽华文作为国资背景的出资方,委托云南惠嘉代理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则以仓储方身份提供存油服务,形成“出资-代理-仓储”的贸易链条。
根据检方指控显示,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先付款后提货”的规则篡改为“先提货后结算”,随后通过伪造广州益海对账函隐瞒无货事实,最终卷款跑路导致安徽华文32亿元损失,其中18.81亿元被认定与广州益海“配合犯罪”相关。但金龙鱼在投资者说明会上的辩解,却勾勒出另一幅商业图景,这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联手开展的“融资性贸易”,金龙鱼仅是被卷入的通道(为商业闭环提供一个转手合规,不涉及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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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为幌子、实际达成资金拆借目的的违规行为,这是国资委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因为其除了会虚增利润和营收外,非常容易滋生体外循环和不法套利。
而从金龙鱼披露的证据来看,广州益海对外出租的油罐容量不足10万吨,而安徽华文则声称存储的棕榈油达上百万吨,远超仓储能力;棕榈油保质期仅6至12个月,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几年(虚假倒库存可能就上来了,全程实物可能只有一样,反复进出,做大流水,支持供应链金融的收入);若按宣称库存计算,产生的仓储费已达数十亿元,与安徽华文的财务逻辑相悖。这些细节指向一个更可能的事实:安徽华文是通过贸易形式向云南惠嘉放贷(违规放贷),在资金链断裂后试图将损失转嫁给仓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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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商业行为动机来看(实质大于形式),广州益海缺乏参与诈骗的核心驱动力。
要知道,合同诈骗的关键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金龙鱼提供的交易记录显示,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采购棕榈油的价格始终不低于市场价,未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而作为仓储方,其主要收益来自每吨数十元的仓储费,若参与诈骗,需承担刑事风险与品牌损失,收益与风险完全失衡。更重要的是,广州益海的操作流程具备合规性支撑,其每次放货均由安徽华文书面授权并电话核实,定期寄送的库存清单也从未被提出异议,这些流程符合仓储行业的基本规范,难以认定为故意配合。
此外,在责任界定问题上,需区分法律责任与商业责任的双重边界。从法律层面看,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牟利、实施欺骗行为”三个要件。目前检方指控的核心依据是广州益海前总经理柳德刚的个人受贿行为,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存在本质区别,若无法证明受贿行为与公司决策相关,就难以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单位犯罪。
目前,已经有多位法律专家已明确表示,一审判决将仓储方认定为诈骗从犯“略显牵强”,二审中“融资性贸易”的性质认定可能成为翻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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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商业责任视角,金龙鱼无法完全置身事外,哪怕只是通道,其也参与了商业环节,至少作为上市公司,其内控一定涉及缺失。
当然,这次事件发生的2008年至2014年期间,金龙鱼正处于快速扩张期,可能存在“重规模、轻管控”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子公司高管的个人腐败风险。但更值得反思的是,在长达六年的合作中,金龙鱼未对交易中的异常数据(如远超仓储能力的库存申报)产生警觉,暴露出内部风控体系的迟钝,或者存在故意不报的动机。
而事件曝光后,金龙鱼虽迅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澄清,但前期信披的及时性不足,导致资本市场恐慌性抛售,这本身也是企业舆情管理责任缺失的体现。况且,对金龙鱼而言,直接的财务风险悬而未决,18.81亿元赔偿若最终落地,将直接吞噬其大半年净利润,甚至可能影响现金流稳定。
更好玩的是,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这几天也在公开“宣战”金龙鱼,金龙鱼的投资者关系短期内陷入了较大的困境之中,量化和机构可能会抛售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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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后续,金龙鱼的上诉结果将成为关键转折点,其若能在二审中成功证明交易的“融资性贸易”本质,大概率可推翻一审判决;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其仍可通过再审程序继续维权。
但无论法律结果如何,金龙鱼都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尤其是涉及贸易的企业,其合规性天然存在众多的漏洞可能!
而西方的很多百年企业,实际上都在告诉我们一件事,在复杂的商业合作中,合规是底线,风控是保障,而信任是不可再生的资产。对金龙鱼而言,与其纠结于“是否被冤枉”,不如聚焦于风险管控的查漏补缺——唯有筑牢内部治理的防线,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真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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