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两个帖子,都是表达收到法院判决书之后的震惊感受。不同的是,一则帖子说的是,收到败诉判决之后的震惊,而另一则则是收到胜诉判决之后的震惊。
帖子之一的内容大概是,自己收到的败诉判决,败得莫名其妙。自己以为提交了可以致胜的证据,判决书中居然“一个字都没提”,让博主直呼,装作看不见证据的判决败诉,令人感觉“比直接判我输了还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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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采纳重要证据,而且不在判决书里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帖子的后边,博主探讨这样遗漏重要证据说明的判决书,可以通过二审纠正吗?不过在留言区,很多网友给出了悲观的预期,因为自己也有同样的遭遇。
另一个帖子截图显示,律师收到了胜诉判决,“结果比预期的要好”,但“裁判理由让我不得不怀疑我的预判能力了”。律师最后感慨,现在的司法诉讼,越来越难预测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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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圈,很多人都说,一份判决书的结果令当事人满意与否,只是取决于案件结果的输赢。对于胜诉者而言,肯定是判决书满意的,对于败诉者而言,无论判决书写的多详尽多合理合法,都是不满意的。
上面两个帖子可以证明,上述的观点是片面的。帖子一说明,当事人拿到败诉判决书,不满的不是败诉结果,而是判决中不说理的输的莫名其妙;帖子二说明,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令自己赢的莫名其妙的话,同样也是不满意的。
司法裁判的意义,不仅是要对具体的案件纠纷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更是对裁判结果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句话常常被概括为很多法院墙上的标语——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奈何,具体的司法案件裁判中,很多法院人却有另外一种的解读:判决书没必要写的太详尽,否则虽然结果公正,但很容易因为说理的部分被人挑出毛病,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如此的观点的集大成者,干脆判决书不分析证据的采纳与否,也不说明裁判理由,而是直接给出裁判结果了。
很多人将这样的判决,称之为“不说理的判决”。凡是这样的判决,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对关系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无论采纳与否,都不做解释;二是对决定案件结果的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选择,只说结果不做解释。
此前的文章也曾经写过,原告提交了案件纠纷现场照片、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情况确认单,证明被告提交的涉案标的物根本不合格。可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中,压根没有见这些证据采纳与否的认定和说明,而是直接认定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合格。如此的判决,如何令人信服?
尽管原告被告针对涉案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争议,占据了好几页书面材料的说明,可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中,只有一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再无其他说明。
如此的对关键证据和裁判理由不予说明的判决书,即便当事人上诉时重点提出了,可二审判决书中,照样选择无视。甚至二审判决写的比一审判决书更简略,前面两三页的列出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各自观点之后,直接就是一句,上诉理由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连半页纸都不用。
一说到判决书的详尽写作,就会有人拿出“案多人少”来说事儿,仿佛裁判说理的详尽与否,关系到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可问题是,原被告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结果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弄明白事情的是非曲、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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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写的是“依法判决”,却不说明适用法律规定跟具体案件之间的关系。不说理的判决书的存在,实际上是给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留出了任意发挥的空间。这也很好理解,只给判决结果,不必列出案件事实认定的理由,以及案件裁判结果的理由,等于法官个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奈何拿到这样的判决,当事人想要通过二审、再审程序纠正却很难,这也是如此判决能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因为,二审、再审程序,通常只是纠正那些明显的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是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判决书中对重要证据的分析认定,对裁判结果的说理充分与否,通常不在二审、再审的审查范围,能不能引起重视,都是未知数。以下图中的省高院申诉驳回裁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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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可到了具体的司法案件裁判中,通常只有一句“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就结案了,哪里有司法文件里要求的,“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写出不说理的判决书,可能是办案人员最快捷的办案方式,可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当事人上诉、申诉,背后是司法资源、司法程序的大量消耗,以及当事人极大的诉累。
即便有的当事人耗不起而不再上诉、申诉了,可也就出现了上面的两则帖子的内容,起码代表着一种社会评价吧!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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