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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法小课堂】从垫付到胜诉:第三人代偿追偿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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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2月,甲村村委向村民焦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利息,时任村主任唐某及另两位村委成员在借条中签字捺印,甲村村委加盖公章。2003年后,唐某不再担任村委职务,焦某多次找新的村委成员催要欠款未果。2010年,焦某罹患重病,其妻子马某在多次向村委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唐某催要款项,唐某按照借条中载明的本金和利息,凑钱向马某交付了欠款本金及利息,马某当场为唐某出具收到条并代替焦某签字。此后,唐某多次向甲村村委追要其代付款项,甲村村委虽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认为唐某在不再担任村委任何职务时,擅自代表村委将欠款支付给焦某的行为,对甲村村委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唐某提起本案诉讼,诉求甲村村委向其返还代付的欠款本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唐某是否有权向甲村村委主张欠款本息。甲村村委向焦某出具借条并认可借款的事实,甲村村委与焦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唐某代表甲村村委向焦某借款并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在焦某身患疾病急需资金进行治疗,而甲村村委未能向焦某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唐某代甲村村委履行还款义务具有合法利益。马某作为焦某的妻子,在焦某因客观原因无法书写的情况下,代替焦某收款并出具涉案收到条,应当视为焦某将对甲村村委的债务全部转移给唐某,且马某亦认可收到了唐某替甲村村委偿还的借款本息,同意由唐某向甲村村委主张权利。故,唐某取得相应的债权后,其与甲村村委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故,对唐某向甲村村委主张欠款本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实践中,不乏第三人出于善意或自身合法利益代为履行合同的情况,这种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需符合以下几点:一是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即第三人的代履行行为应出于自愿和主动;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明确拒绝、以实际行为怠于履行及明显丧失履行能力等;三是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对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行为,在第三人行为目的合法的情形下,通常可认定为具有合法利益;四是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存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排除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当然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另外通知债务人,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亦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48条向第三人主张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承办法官:张蔷

供稿:杜胜男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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