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杨某华、徐某县夫妇响应地方政府养殖业发展号召,在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石坑村梅子角,以自家农用地结合合法租赁的土地为基础,建成养猪场并与温氏集团达成合作,年出栏肉猪超千头,该养殖场成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这份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 15 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年租金 600 元,按年支付、先付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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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杨女士提供)
2016 年 6 月,因梅州至潮汕铁路(丰顺段)项目建设,养殖场被划入征收范围。丰顺县人民政府、汤坑镇人民政府向温氏集团发函,要求暂时停止向该养殖场供应种猪、饲料等相关产品,配合高铁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受此影响,养殖场被迫停业,等待征地补偿事宜推进,但此后三年间,征地补偿程序始终未依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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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事宜函,杨女士提供)
2018 年 11 月,汤坑镇政府单方委托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两份《房地产征地补偿估价报告》,分别评估养殖场构建物价值 534762 元、停产停业损失 156000 元。然而,杨某华夫妇对这份评估报告提出多项异议。
他们指出,报告载明的养殖场地理位置与实际位置不符,实地查勘照片部分并非涉案养殖场现状;报告遗漏了发酵塔升降机、子猪保温设施、污水处理池等大量养殖配套设备;评估采用成本法而非市场法,单价远低于实际市场价值;评估时间定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与后续养殖场被拆除的时间相距近三年,期间物价上涨带来的资产增值未被纳入考量,且停业三年的停产损失被归入搬迁补偿费范畴。
此外,杨某华夫妇表示,2018 年 11 月 22 日才收到相关信访答复及评估报告,随即提交评估复核申请书,但未获回应。而汤坑镇政府 2019 年 5 月发出的《告知书》称,已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送达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视为无异议。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汤坑镇政府未提供 2018 年 11 月 2 日信访答复的证据及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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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情况答复,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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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杨女士提供)
2019 年 6 月,汤坑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地上种植物进行丈量,但未对场内绿化带桂花树等进行登记确认。随后,以溶江北河污水排放整治为由,向养殖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2019 年 6 月 25 日,丰顺县政府、汤坑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
杨某华夫妇提供的视频及照片显示,强拆过程中,当事人被阻挡在现场之外,相关部门未对养殖场内生活用品、养殖设备等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及公证。相关部门则称,已将室内物品清点后搬至镇政府保管,当事人可自行领取,但未能提供相应清点清单、保管记录等佐证材料。杨某华夫妇表示,强拆导致大量财产损毁,部分被搬离的物品因放置在泥土上遭雨淋损坏,未领取到任何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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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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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现场,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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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丈量登记表,杨女士提供)
2020 年 5 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丰顺县政府、汤坑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认定该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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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判决书,杨女士提供)
2021 年 8 月,杨某华夫妇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5422 万余元及利息,相关部门以未损害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赔偿。随后,杨某华夫妇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梅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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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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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杨女士提供)
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已按评估报告将补偿款存入当事人账户,对构建物、搬迁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室内物品已妥善保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引发了系列争议焦点。其一,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归属问题,埔河村委会证明涉案 8 亩土地含申请人家庭 13 人农用地份额(置换后共 20 人),且其他村民已直接领取补偿款,杨某华夫妇认为法院未考量地方 “征地补偿款预存”“实名支付” 试点政策及梅州市全额直付农户的事实;其二,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问题,当事人提出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地理图标注、评估对象完整性及评估时间等方面的异议,未得到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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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置换协议.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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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公告,杨女士提供)
此后,杨某华夫妇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1 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检察机关也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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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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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决定,杨女士提供)
这场持续五年的维权纠纷,聚焦于征地拆迁中的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强拆规范及司法裁判等多个环节,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生计保障,也引发了社会对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化、行政行为监督及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关注。目前,杨某华夫妇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相关争议的妥善解决,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司法公正落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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