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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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卷宗作为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档案,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何合法查询,是公众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核心关切。
那么,行政复议卷宗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吗?不公开能起诉吗?
最高院在《张某成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行政复议卷宗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当事人以不公开该信息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立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某某所提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张某某申请公开其之前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案件信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案卷信息,不属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建议其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并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实际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需按照国家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此类信息属于法定公开范畴,无需申请即可获取,包括:
- 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 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
- 公开渠道:行政复议机关官网、政务公开平台等,如宁波市海曙区政府在官网主动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而行政复议卷宗中的过程性信息和案卷内部材料,行政机关可决定不予公开,因此类信息涉及行政复议审理过程,公开可能影响决策独立性与程序公正性。典型包括:
-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未定型信息;
- 立案审批表、案件审理笔录、内部审批流程材料;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复议卷宗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结果性信息(如复议决定书)需主动公开,过程性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如有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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