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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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申请再审。
那么,审判人员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符合哪种情形才能再审?
最高院在《刘某某等秦皇岛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审判人员只有在审理本案有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才应当再审。审判人员因另案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被处理,并不能构成本案再审理由。
本案焦点为:是否存在因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应当再审的问题。
刘健康、刘忆莹、刘相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法官审理本案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处理,本案应当进入再审。本院认为,该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杨连升并非判决书所记载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即其并非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由此,即使杨连升为本案一审审判人员,仅当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本案才可进入再审。
而根据刘健康、刘忆莹、刘相作提供的证据,本案并不存在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综上,刘健康、刘忆莹、刘相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为由申请再审,核心证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优证据:生效刑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
- 审判人员因本案相关行为被判处贪污罪、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明确载明审判人员在本案审理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此类证据具有直接证明力,法院可直接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二)其他有效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
无上述文书时,需提交相互印证的证据,如:
- 行贿转账记录 + 证人证言(证明资金流向与宴请事实);
- 录音录像(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不正当沟通)+ 裁判文书中的明显错误(印证偏袒意图);
- 庭审笔录与实际庭审情况不符的佐证(如见证人证言)。
排除情形:仅单一证据(如孤证录音)、猜测性陈述(如 “法官明显偏袒对方”),无法形成证据链的,不满足举证要求。
以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为由申请再审,常见的不予启动再审的情形还有:
- 审判人员的行为与本案裁判无关联(如受贿行为发生在本案审结后);
- 证据不足,仅以 “裁判结果不公” 为由主张枉法裁判;
- 审判人员系过失导致裁判错误,无故意违规情形;
- 超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或主体不适格;
- 已就同一事由申请再审被驳回,无新证据再次申请。
周军律师提醒,审判人员在本案审理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且同时满足 “行为属法定三类情形、证据确实充分、程序符合要求”,才能启动再审。当事人维权时,需优先收集刑事判决书、纪律处分决定等强力证据,无此类证据的需构建完整证据链,严格遵守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复杂情形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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