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
中违法启动评估程序的异议书
异议事项
异议人现依法对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在审理的(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违法将三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启动司法评估程序,提出严重异议,请求天津红桥法院领导要求民四庭耿芳芳立即终止该违法评估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 程序前提错误:评估启动违反“先确权、后处置”的基本法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评估程序旨在为“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确定参考价,其前提是财产权属清晰且属于可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合议庭在未对案涉三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即迳行启动评估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倒置”。评估应是财产分割的前置步骤,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确权”。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在“确权”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启动“评估”,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逻辑和法定顺序。
二、 实体权属错误:案涉三处房产均依法不属于本案离婚纠纷可分割的财产范围
1. 关于中山绿某居房产:该房产系异议人于2016年4月26日结婚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记载为“单独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该房产依法属于异议人结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其纳入评估范围,于法无据。
2. 关于天津某花园房产:该房产的权属业经(2023)津01民终690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视生效判决,对该房产重启评估,属于程序违法。
3. 关于铂某花园房产:该房产登记于案外人名下,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应限于处理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将该房产纳入本案评估范围,不仅超越离婚诉讼的审理权限,更严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其性质认定与分割应通过另案(如不当得利纠纷)解决。
三、 程序合法性缺失:评估未经当事人合意,系法院违法强行启动
对于民事纠纷中财产的评估,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财产权属存在重大争议且异议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均无权对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评估与处分。本次评估程序未经异议人同意,系法院单方面强行启动,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四、 对所谓“评估报告”及“异议期”的严正声明
鉴于本次评估程序的启动前提、对象和方式均严重违法,由此产生的任何所谓“评估报告”自始无效,对异议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向异议人及其代理律师告知的所谓“评估报告异议期”,对异议人亦不适用。异议人对该非法评估的全部过程及结果,均不予认可、不予接受。
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异议人恳请天津红桥法院领导及上级法院、检察院要求民四庭耿芳芳:
1. 立即裁定终止对中山绿某居、天津某花园、铂某花园三处房产的全部评估程序;
2. 确认上述评估程序违法,并不得将据此产生的任何评估结果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请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督查室及李波副院长、周宏院长切实履行院长监督纠错职责,不要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不作为;
#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一庭康朝、程志巍审判员及杨阿荣副庭长、王晓燕庭长关注
#请天津一中院刘莉副院长关注本案一审持续违法问题
#恳请天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督查室及孙长华副院长督促纠错
#恳请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李宝新副检察长及李樱霖主任全过程检察监督纠错
#恳请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金小慧 检察长 督导全过程检察监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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