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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论坛)
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之“主附险关联终止条款”,非经提示说明不得成为合同内容
——刘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中,主险与附加险虽存在关联但分属不同险种时,附加险条款中约定“赔付后主险终止”的内容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主险合同义务。
02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9日,刘某为被保险人瞿某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签订包含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及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主险为两全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身故、全残及满期保险金,保费合计16万元;附加险为重疾险,保险责任为罹患约定疾病给付保险金,保费合计2万元,保险期间均至2031年。十年内刘某已经向保险公司交齐全部主险和附加险保费。
2023年,被保险人因脑中风后遗症获附加险20万元理赔及4386元分红后,保险公司依据附加险第2.1条第四项“给付重疾保险金后主合同终止”的约定,终止主险合同。刘某认为该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不生效并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主险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争议条款为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03
案件焦点
1
附加险中“赔付后主险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
保险公司是否就上述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04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险分属不同险种,主险为两全保险,承保身故、全残及满期生存风险;附加险为重疾险,承保疾病风险,二者所保风险不同,附加险赔付不代表主险已履行完毕。诉争条款约定附加险赔付后主险终止,关涉投保人核心利益,属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举证证明该条款符合行业惯例,且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示该条款,投保单、回访录音等仅概括说明保险责任,未针对该条款具体解释主险终止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人未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05
法官后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格式合同中“主附险关联终止”条款的效力认定,其裁判逻辑既坚守了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原则,也回应了保险实务中平衡投保人权益与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对类案审理及保险行业规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
本案严格践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双重义务。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与专业性,投保人往往依赖保险公司的说明了解合同内容,若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模糊条款或未充分提示的约定随意终止主险,将实质剥夺投保人依据主险享有的保障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本案中,法院未机械认定“合同终止条款非免责条款即无需提示说明”,而是从条款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出发,将“主险终止”条款认定为需特别提示说明的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实质是对投保人知情权与缔约选择权的保护,彰显了“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尽到更高注意义务”的司法导向。
从行业规范层面看
本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与缔约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部分保险公司为简化流程或控制风险,在主附险合同中设置“一赔全终”的关联条款,但忽视了主附险可能分属不同险种、保障范围独立的客观事实。本案的处理,明确了此类条款若未充分提示说明,即使经监管机关备案,仍可能被认定不能成为合同内容。这也引导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需遵循“风险匹配”与“公平对价”原则,避免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转嫁风险,防止投保人投保预期落空;在缔约阶段,需针对影响投保人核心权益的条款进行“精准提示+明确说明”,而非仅依赖投保人签字或概括性回访规避提示说明义务。同时,本案也告诫保险公司,“行业惯例”不能成为免除法定义务的借口,需对相关惯例承担举证责任,倒逼行业规范条款设计与履行流程。
从消费者保护层面看
本案为投保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实践中,投保人往往对主附险的关系及条款效力认识不足,在发生理赔后才发现主险被终止,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救济。本案明确了投保人的维权路径:若保险公司以未充分提示说明的条款主张附加险赔付后终止主险,或者主险赔付后终止附加险的,投保人可主张条款不生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也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主动关注主附险条款内容,尤其注意“合同终止”“责任限制”等关键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留存相关证据,从源头防范权益受损风险。
综上,本案的裁判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法律边界。法院将持续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推动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保险公司需以本案为鉴,优化条款设计、完善缔约流程,真正践行“最大诚信义务”;投保人也应提升风险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投保人放心投保”的良性保险生态。
供稿 | 张泽华 王力群
王翰璋(研修生)
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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