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烟台市芝罘区,一辆大型载货汽车在十字路口转弯时车辆侧翻,整个车身压在一辆轿车上,轿车直接被掩埋,事故造成轿车驾驶员死亡。11月8日,烟台交警通报,货车司机项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遇难驾驶员的家属告诉潇湘晨报记者,遇难者是当地一所职业学校的老师,事故发生时,肇事渣土车经过改装严重超载,事发后学生纷纷来到老师的灵堂前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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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受访者提供。
11月20日,遇难者的弟弟曲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根据交警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司机全责,交通认定书还显示肇事车辆行驶证车主系烟台市一家货运公司。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这家公司多次因为货运问题被交通局罚款以及停业整顿,在2023年因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罚停业整顿,在2024年因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罚款。
“司机就是个干活的,他不拉老板就不让他干。”曲先生说,他们家属将继续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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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天眼查。
记者咨询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次事故中,项某某被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违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曲女士死亡,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便他是执行公司任务,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执行职务仅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不能豁免其因自身重大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
家属追究企业刑事责任具有可行性,企业相关负责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企业长期放任车辆改装、超载运输,多次违规却未整改,明显违反货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且此次事故是企业长期漠视安全管理规定的必然结果,造成 1 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符合《刑法》第 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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