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王荣 2025-11-20 08:38:22
信网11月20日讯 11月18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煜华做客民生在线,围绕供热季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谈中,有网友关心“这次供暖季节,青岛地区的供暖用户数量总共有多少”。李煜华表示,截至11月16日,本采暖季青岛地区共有居民供暖用户339万户。供暖温度什么标准规定的?李煜华答复,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一位刚来青岛居住的网友提问“青岛的供热收费是按照建筑面积吗?”对此,李煜华称,青岛市内三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根据物价局青价格[2014]5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户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热量计费,并实行分户计量价格。分户计量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按使用面积计费的30%核算,居民采暖用热分户计量价格具体标准调整为:基本热价9.1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42.29元/吉焦。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温度不达标是否能够退费?或者阶梯式收费?李煜华表示,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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