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
企业常以“资源整合”为由
要求员工承担翻倍的工作量
员工拒绝后
公司却以严重违纪为由
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赔偿28万!
11月12日,上海高院公布一起相关案例。
吴某系某商业管理公司高级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公司运营管理A商场的行政工作。一日,公司通知吴某,B商场要与A商场的团队进行资源整合,B商场的行政工作后续也由吴某负责。吴某拒绝。公司以吴某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吴某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A商场与B商场分为两个地点办公,服务人数由40人增至120人,大幅增加了其工作量,超过了劳动合同签署范围,属于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公司认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公司对吴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调整,并未显著增加吴某工作量,对工作内容调整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吴某工作内容的调整,超过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吴某对其工作内容及薪资的预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情形下,吴某有权拒绝。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不合理加重工作负担导致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起类似的劳动纠纷案。因为两名同事接连离职,高女士陆续被要求接手两名同事的工作。因为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但应必要合理
那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在哪里?怎样行使用工自主权才算“合理”?对企业管理和劳动者维权又有什么启示?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专访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衍华,一起来看他的专业解读。
记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核心理由是什么?
陈衍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慎、合理,不得随意解除。就本案而言,吴某原仅负责A商场的行政事务,公司还要求他同时负责B商场工作,这导致他的工作地点从一个变为两个,服务的员工数量从40人增加到120人,工作量大幅增加。公司这种单方面增加劳动者工作岗位,从而大幅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的,已经超过了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预期,本质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以吴某“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显然是违法的。
记者:企业辩称,自己有用工自主权,那自主权的边界在哪里呢?
陈衍华: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包含招聘自主权、岗位管理权、薪酬分配权等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组成部分。但企业用工自主权也是有边界的,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企业必须遵循依法诚信、必要合理的原则,在实现自身经营需要的同时,兼顾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本案中,公司在未增加员工劳动报酬的前提下,让员工身兼双岗,承担了近乎双倍的工作责任,这显然超出了合理调整的范畴,损害员工利益,是不当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记者:那么企业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才算合理呢?
陈衍华: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必要性,行使用工自主权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以防止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为名压榨劳动者,或变相逼辞劳动者。2.合理性,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要求劳动者增加工作时,既要考虑与劳动者自身能力具有适配性,也要考虑劳动者的薪资、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不应超出合理限度。3.关联性,行使用工自主权需要和劳动者原工作内容相关联,不得增加与劳动者原工作内容无关的工作,不得干预劳动者私生活。
记者:这个案例对企业管理和劳动者维权有什么启示?
陈衍华:对于企业而言,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要依法合规。若因经营需要,希望劳动者在原岗位职责外承担更多工作内容,要尊重劳动者意愿。如工作量显著增加,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新增任务的强度、时长及劳动者原有的工资水平,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合理调整劳动报酬,努力实现“劳有所得、多劳多得”。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结合自身能力与精力,理性评估是否能够胜任。如认为工作量增加过多、责任过重,或报酬与付出不匹配,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沟通,必要时应依法维护权益。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彼此体谅、真诚协商,构建新时代企业命运共同体,才是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实现共赢的长久之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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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小机灵儿
责任编辑:林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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