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冲动是心魔,行为失控是枷锁。为泄私愤而毁坏他人财物,这种将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有理变为有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老王骑二轮电动车在街上闲逛时,意外发现被害人老李的轿车停放在路边。老王想起两人的恩怨,心中怨恨瞬间滋生,冲动之下竟做出极端行为——捡起路边砖头狠狠砸烂车辆玻璃,随后又点燃车辆,待火势蔓延后径直离开现场,最终导致该车被完全烧毁。经专业机构认定,被烧毁车辆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550元。
法院裁判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虑到老王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老王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嵩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老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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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遇到不如意之事产生负面情绪在所难免。但情绪宣泄绝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以破坏他人财物甚至公共秩序的方式来发泄不满,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面对挫折或纠纷,应保持理性克制,学会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追悔莫及。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孙丛丛)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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