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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交后,日本如何通过2个半官方组织,支持台湾"台独"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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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期,日本右翼势力对“台独”的支持还表现在推动政府提升日台关系方面。

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第四轮首脑会谈中,大平外相在向中方作出今后不采取“两国中国”立场、也不支持“台独运动”承诺的同时,向中方作出了另外一个承诺或是一种请求,即阐明今后日台关系的性质:日中邦交正常化后,日台之间将继续人员来往和贸易流通等民间经济交流,为此“我们觉得有必要互相设立某种形式的民间办事处及联系窗口。对此,希望能得到中国方面的理解。”



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作出的上述两个方面的承诺表示赞同、理解和信任,但后来日本政府并未完全遵守上述承诺。这主要表现在日本政府和台湾当局不断赋予“交流协会”和“亚东关系协会”两个民间机构以“外交”功能,即不断提升日台关系方面。

1、“交流协会”和“亚东关系协会”

日台断交后,作为今后日台民间联系管道,1972年12月1日日本政府在东京成立了“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一般简称为“交流协会”),堀越祯三出任会长,坂垣修担任理事长;12月3日,台湾当局在台北成立了“亚东关系协会”,张研田出任理事长,辜振甫担任常务监事。根据12月26日签署的《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相互设立驻外办事处之有关协定》,1973年1月26日,马树礼出任“亚东关系协会东京办事处”驻日代表赴任工作,伊藤博教出任“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所长同日到任。

起初,日本政府的确尽量保持了两个协会的民间性质。

但时隔不久,两个协会的“半官方”、“官方”色彩日益浓厚。

第一,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台湾当局同意日本“交流协会”在台北和高雄分别设立事务所;而日本法务省同意“亚东关系协会”分别在东京和大阪设立办事处,结果办事处和事务所的人员编制不断扩大。例如,“亚东关系协会”驻日办事处就从成立之初的30名,增加到1979年的50名,1983年的55名,后来增加到70多名,超过了“断交”前“大使馆”时代63名的规模。

第二,办事处和事务所的“外交”功能不断提升。

由于“亚东关系协会东京办事处”属于民间机构,没有“外交资格”,不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因此初期不能行使签证权,对外行文或核发签证时只能使用“中华民国驻韩大使馆”名义;其工作人员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众,每年须重新向日本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签证,并到日本当地行政机关办理“外国人登录”。

但经过台湾当局数年的游说和施压,特别随着1979年4月美国制定《与台湾关系法》,“为了因应政治环境的变化”,日本政府于同年8月宣布“亚东关系协会”驻日人员免于按照《外国人登记法》履行手续,实际开始享受“准外交官”待遇。



1987年9月,日本法务省又宣布连同办事处人员的家属也享受这一特权。日本外务省还同意“亚东关系协会东京办事处”具有直接“签证”的权利,负责办理日台往来人员的人境手续,即允许台湾当局以“亚东关系协会”名义直接在“国民护照”上盖章,工作人员和家属也改由日本外务省发给居留证。国际政治学者出身的参议员武见敬三公开坦言: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与一般驻外公使馆办理官方业务的机构,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第三,出任办事处代表和事务所所长人员的级别不断提高。“交流协会”是日本外务省“没有直属名称”的直属机构,其成员主要来自外务省和通产省等政府部门,经费主要由日本政府以补助金形式编列。

日本政府从1990年起,把“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所长升格为“外务省审议官经验者”。

从1991年起,派遣通产省经济协力课课长、外务省东南亚第二课课长两省“本流组”官员出任“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所长。后来两个机构的负责人甚至升格为由双方“大使级”以上官员出任,或卸任后出任“大使级”以上官员。

例如,该年日本外务省任命担任过驻韩国大使的梁井新一出任“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所长;任命时任外务省东南亚第二课课长的野本佳夫以“退休身份”出任“交流协会”总务部长;任命时任通产相秘书的小川忠夫接任“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次长。恰如日本媒体所说:“担任过外务省课长者被派往该协会,还是第一次”。

而台湾当局则特别提拔担任过“亚东关系协会”驻日代表的马树礼出任“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许水德出任台湾当局“内务部长”等“部长”级以上职务。

第四,更改办事处名称以增加“官方”机构色彩。台湾当局认为“亚东关系协会”的名称令人费解,无法突出台湾的“正式地位”,于是向日方提出将名称变更为“驻日台北办事处”。1992年5月,日本政府经反复研究,建议加进“经济”和“文化”四个字,更名为“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台湾当局表示同意。



台湾当局将“台北”二字塞进机构名称中,旨在凸显台湾当局的存在和日台关系的“双边性”,政治意图显而易见。尽管“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名义上仍然是“亚东关系协会”的派出机构,但它不同于日本驻台机构“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的是,当年李登辉和陈水扁当局为了增加台日关系的政治色彩即凸显台湾当局的“正统地位”,经常让“外交部”绕开“亚东关系协会”直接与“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联系,有意使“亚东关系协会”边缘化,即让其仅具有象征意义。

换言之,“亚东关系协会”已被俨然“大使馆”的“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所取代。日本驻台机构“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的名称虽然没有变动,但该所所长梁井新一曾私下承认:“交流协会负责的业务涵盖面相当广泛,虽然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但交流协会扮演的角色正如‘民间大使馆'。”“亚东关系协会”会长、台湾驻日“代表”林金茎也公开宣称:“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和“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名称上看来是民间机构,但几乎涵盖了大使馆的全部事务”。

2、在“一个中国”立场上倒退

日本决定放宽政府有关人士与台湾当局接触的限制,允许部长和副部长级以下官员以私人身份与台湾当局接触。

1974年12月9日,三木武夫接替田中角荣上台组阁。新政府一经成立,便在一个中国问题上出现更为明显的倒退。外务大臣宫泽喜一居然说要与台湾维持“外交关系”,结果日台政要开始频繁互访。1982年7月,日本自民党派出庞大代表团访问台湾,不仅会见了台湾当局的领导人、“行政院长”和一些“部长”,而且在同台湾当局签署的协议中使用了“两国”提法。

在日本自民党代表团访台前夕,以“亲台派”自诩的右翼报纸《产经新闻》已在公开鼓吹“修复日台关系”——日台“官方关系”。日台“断交”以来,在台湾问题上右翼媒体舆论造势、右翼政客登台表演,二者配合天衣无缝。

1984年11月2日,在日本自民党“大和俱乐部”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自民党政调会长藤尾正行在谈到日台经济关系时,两次使用了“中华民国”称谓。

中国记者当即发言指出:“在今天的会上出现了‘中华民国’的称呼,是令人遗憾的。”话音未落,藤尾正行马上接过去说:“历史的事实是日本先同‘中华民国'签订和约,而后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今天在发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的同时,正在平行地发展同‘中华民国'的关系,让双方都高兴。”

时至20世纪90年代初,日台往来更加频繁,仅1990年一年就有159人次的日本政客持“外交”护照出访台湾。台湾方面则在这一年向日本派出了以“立法院副院长”刘松藩为团长的代表团,大搞所谓“国会外交”。



刘松藩与日本朝野各界广泛接触和会晤,以致不无得意地吹嘘说:此行开创了“国会外交接触面最广、拜会层次最高的记录”。

1991年5月5日《朝日新闻》报道说,日本政府决定扩大同台湾当局的务实交流,并采取了两项具体措施:

“(1)向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派出外务省亚洲局干部,以示强化;(2)放宽官方接触限制,同意部长、副部长以下公务员不以公职身份同台湾进行经济、通商等务实性接触。这就改变了日中邦交正常化以来不能进行官方接触的基本原则。”

报道还说:

“外务省干部表示,对今后的中台关系仍有必要保持灵敏的‘触觉’,不能让‘交流协会’停留在仅处理领事关系上,而要让它担负起‘大使馆’的作用。”

翌年,日本政府便开始允许副大臣以下官员以“个人身份”访问台湾,并实现了在第三国利用国际会议平台进行“部长级”会晤,这便是在1991年11月于汉城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日本通产大臣渡部恒三与台湾“经济部长”萧万长举行的会谈,成为“日台断交19年来,双方部长级官员首次公开接触。”

另外,还有右翼政客和学者主张效仿美国搞一个日本版的“与台湾关系法”,恢复日台“邦交”,藤尾正行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信誓旦旦表示:“届时本人将挺身而出,率先以日本之立场,提出本人之看法”;“基于此一理念,本人决心全力以赴,促使上述看法之实现。…届时绝不容许日本外务省对此有所异议。”

以上不难看出,日方并未完全履行中日复交谈判中达成的关于日台之间只保持经济文化关系之谅解。不仅日台经济文化关系更加密切,而且政治性往来日趋频繁,这正是日本政界“台湾帮”兴风作浪的结果。

3、光华寮事件

光华寮事件是冷战后期和后冷战时期日本右翼势力利用司法审判阴谋制造“两个中国”的一起严重外交事件。

光华寮始建于1931年,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栋五层楼房,占地992.58平方米,原为洛东公寓公司所属的民间建筑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日本“大东亚省”为了对中国留学生实施所谓“集中教育”,委托京都大学租用这座楼房作为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京都大学也丧失了对该宿舍的管理权,中国留学生遂为该楼取名“光华寮”,并组织自治委员会自主管理。

1947年,中国政府赴日处理战后事务的“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接管并变卖了战争期间被日军掠夺的大批物资。1950年,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所获款项的一部分(250万日元)从房主手中买下光华寮,继续用作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办理了该房产产权登记手续,但一直由光华寮自治委员会自主管理使用。

1967年9月6日,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以住在这里的8名中国留学生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却支持大陆为由,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住在光华寮的留日学生于炳寰等8人退出宿舍,这便发生了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究竟谁是光华寮合法拥有者的原则分歧。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裁判台湾当局败诉,将光华寮所有权判给中国政府。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光华寮“从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目的看,系中国为在日中国留学生继续作为宿舍设施使用而买下来的公有、公共用财产”;“既然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则属于中国之公有之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但台湾当局对京都地方法院的一审结果不服,遂于1977年10月由台湾“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局长”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

大阪高等法院不但受理了台湾当局以所谓“中华民国”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的上诉,而且于1982年4月14日推翻京都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大阪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宣称:

“政权完全转移的话,前政府的公有财产应由新政府继承。但是本案的前政府还保有局部地区,并维持实效统治,在第三国的公有财产,若与行使国家权力无直接关系,并不失去所有权。”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一审重审结果,居然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一审判决,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即所谓“中华民国”胜诉。光华寮住宿生不服,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无疑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合法权益。不接受这一错误判决的光华寮住宿生,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遭搁置长达20余年。直至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要求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分别提出答复文书。

3月9日以后,两岸分别提出答复文。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这起持续长达40年的“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为“根据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原告从台湾变为中国,台湾的权限消灭”;为此最高法院藤田宙靖宣布,撤销承认台湾拥有所有权的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把案件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这种久拖不决的马拉松式审判,无疑是对中国国家合法权益的蔑视和侵害。

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一旦承认某外国新政府为该国唯一合法政府,那么就等于承认该外国新政府继承和接管了位于这个国家境内的属于该外国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即等于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被剥夺。因此,被中国人民推翻而沦为中国一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根本无权对中国国家财产主张所有权。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和一般通解。

另外,日本宪法第73条明文规定,处理外交关系的权力属于日本内阁。光华寮案显然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一个涉及中国国家财产产权和中日双边关系的外交问题。然而,日本政府在光华寮问题上以“三权分立”、“不干涉司法”为借口推诿应付,拒绝采取措施加以妥善处理,这当然又是一种“违宪”行为。



自1974年以来,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这一既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日本国宪法,又完全背离《中日联合声明》等中日政治文件精神的行径,理所当然地进行了严正交涉和针锋相对的斗争。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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