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又是一起利用朋友间的信任而引发的案例——信任在贪婪的人性面前一文不值。
2014年,河南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河南商人张亚太借款,并将37套房产网签至他名下作为担保。
十一年过去了,张亚太不仅没收到还款,最近更震惊地发现其中34套房产已被苏德民通过伪造公证书、委托书等手段分批转卖。
面对这一情况,房管局工作人员却轻描淡写地表示他们"无能力核实公证书的真假"。
苏德民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开具时间分别是2022年6月16日和2023年10月24日,却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公证文号:(2022)豫平舞证内民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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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舞钢市公证处都看不下去了,直言“伪造公证书的人,没有一点基本常识”。
按照正规流程,公证必须“一事一证”,同一文号用于不同日期的两份公证书,简直就像用同一把钥匙去开不同的锁那么荒谬。
更可笑的是,一份公证书内容竟然是公证张亚太在2022年6月16日签署了委托书,而那份委托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23年10月。
这种时间逻辑的混乱,连小学生都能看出问题。
然而就是这些漏洞百出的材料,居然顺利通过了房管局所谓的“三级审核制度”。
房管局窗口负责人解释说他们只进行“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假无法核实。
好一个“形式审查”!难道审查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连最基本的逻辑核对都不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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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郑州某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做法就负责多了——他们会通过电话或发函的方式向公证处求证公证书的真实性。
看来不是“无法核实”,而是“不想核实”吧?
苏德民对此竟大言不惭地表示,他这样做是出于“善意”的考虑,是为了把撤销登记的房产抵押给施工队,解决楼盘烂尾问题。
用假材料私自处置他人财产,还把自己包装成救世主,这种颠倒黑白的本事也是没谁了。
讽刺的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这位满口“善意”的开发商,在2021年至2022年间已先后4次被舞钢市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那么,这张由开发商编织的欺诈之网,到底是如何一步步展开的呢?
整个过程就像一部精心设计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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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民先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了张亚太的户口本、个人照片、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然后伪造公证书和委托书,甚至PS合影照片,制造张亚太本人同意撤销网签的假象。
房管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透露,苏德民并非一次性撤销所有网签,而是分批次进行。
这种“化整为零”的策略,很可能是为了降低注意力和规避审查。
截至目前,张亚太名下的34套被撤销网签的房产,已全部网签至他人名下,其中26套甚至已经办理了房产证。
许多现业主表示,他们是在2022年购买的房屋,已经办到了房产证,根本不知道房子曾网签在别人名下。
一位业主透露,他所居住的房屋是苏德民抵账给施工队的,150多平方米的房子全款50余万元,已居住3年。
这些善意取得房产的购房者,他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这个问题顿时让整个事件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张亚太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当然不是!法律从来不会纵容这种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张亚太的代理律师雷文俊表示,苏德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等,目前已在准备报案材料。
同时,他们也计划追究舞钢市房管局审查资料不严的法律责任。
类似的案件中,法院曾有过明确判决。
在泰安市房管局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没有引起质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那个案例里,房管局工作人员甚至将房产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最终法院判决房管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再看浚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法院明确表示,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苏德民把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张亚太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应尽快收集证据、报警处理、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
整套维权流程就像一套组合拳,招招直击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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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张亚太的案子,他的维权路径已经非常清晰。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苏德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苏德民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
追究舞钢市房管局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因审查不严造成的损失赔偿。
这套维权组合拳打出去,相信足以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回过头来看,这起事件真的只是简单的诈骗案吗?
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当前房产登记管理中的漏洞与惰政。
房管局所谓的"无能力核实"本质上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如今张亚太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场官司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更考验着有关部门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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