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行政处罚,但移送公安追究刑责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X税稽三局不罚〔2025〕X号
郑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4XXXXXXX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XX路XX市场X期X号楼X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共向你单位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分别为4100153130、4100154130,发票号码04867824-04867828、 04867807-04867810、 04691693、04602227-04602229、05087075-05087076、04941362,金额合计1444868.64元,税额合计245627.51元,价税合计1690496.15元。均于取得的当月认证并抵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
1.注册地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地,未在南三环XX路找到XX市场X期X号楼X号。
相关证据:实地调查照片、XX实业有限公司市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
2.你单位已非正常
你单位于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非正常信息截图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1)资金回流
你单位2016年3月共计向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资金59.5万元,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分别于同日或近日将59.5万元支付给你单位管理人员。你单位与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资金回流59.5万元。
(2)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共计取得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洛阳XX阀业有限公司两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21份,已全部认证抵扣,除上述认定的资金回流59.5万元外,未见你单位向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洛阳XX阀业有限公司支付过其他款项。
经查询,你单位共计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未见已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涉及的下游企业向你单位支付款项。
相关证据:企业对公账户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
4.企业有效经营期间短
你单位自2015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之日止,除2015年10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5月之外,其余月份均为零收入申报。你单位实际有效经营期间短。
相关证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以上证据表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你单位虚开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3份、金额3393797.31元、税额576945.13元,价税合计3970742.44元。
鉴于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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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郑税稽三局处〔2025〕XX号
郑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4XXXXXXX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XX路XXX市场X期XX号楼X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共向你单位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分别为4100153130、4100154130,发票号码04867807-04867810、 04691693、04867824-04867828、04602227-04602229、05087075-05087076、04941362,金额合计1444868.64元,税额合计245627.51元,价税合计1690496.15元。均于取得的当月认证并抵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
1.注册地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地,未在南三环XX路找到XX市场X期X号楼X号。
相关证据:实地调查照片、XX实业有限公司市场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
2.你单位已非正常
你单位于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非正常信息截图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1)资金回流
你单位2016年3月共计向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资金59.5万元,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分别于同日或近日将59.5万元支付给你单位管理人员。你单位与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资金回流59.5万元。
(2)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共计取得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洛阳XX阀业有限公司两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21份,已全部认证抵扣,除上述认定的资金回流59.5万元外,未见你单位向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洛阳XX阀业有限公司支付过其他款项。
经查询,你单位共计开具正常状态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未见已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涉及的下游企业向你单位支付款项。
相关证据:企业对公账户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
4.企业有效经营期间短
你单位自2015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之日止,除2015年10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5月之外,其余月份均为零收入申报。你单位实际有效经营期间短。
相关证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上证据表明,你单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你单位虚开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3份、金额3393797.31元、税额576945.13元,价税合计3970742.44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将你单位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份、金额3393797.31元、税额576945.13元,价税合计3970742.4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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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可以并处50万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外虚开的时间没有写明),但最后虚开的时间(2016年3月)距决定作出之日(2025年11月10)也快10年了。虽然没有写明立案调查的时间,那应该不会5年前就立案调查,现在才做出决定吧。因此,根据规定,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不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看虚开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刑事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八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刑档次的追究时效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经过5年;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经过15年;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经过20年。
该公司被认定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76945.13元。这样看来,该公司虚开的税额属于数额较大,刑事追诉时效应为经过15年。
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这个税额是为他人虚开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的税额,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取得郑州市XX阀门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45627.51元(洛阳XX阀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未写明),如果减除此税额,则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331317.63元(576945.13元-245627.5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根据此规定,如果是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虚进虚出,则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虚开税额为331317.63元。该税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刑事追诉时效为经过5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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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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