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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疾呼:最高院尊敬的张军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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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朱佳先,今日冒昧致信,是因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21”案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程序违法与事实矛盾,且经多年申诉未获实质解决,迫不得已向您及最高人民法院恳请监督与介入。




案核心问题在于:同一笔执行款(12.82亿元)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官方版本”,且关键法律文书从未依法送达利害关系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财产回转请求权。具体情况如下:
1. 两个版本互相矛盾,执行依据成谜
南昌中院在2018年9月18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号:(2015)洪中执字第53号】,于2024年10月22日由该院廖溢爱副院长、执行局田勇局长在接访中承认该裁定“因未依法送达而作销案处理”。
然而,2025年10月30日,南昌市财政局在财政部督导下出具的书面回复中,却引用了一份我司从未收到、也从未签收的《执行裁决书》,裁定做出时间是2016年12月19日,【案号:(2015)洪中执字第53-4号】及《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作为12.82亿元“已合规上缴国库”的依据。
该“53-4号裁定”的作出时间早于已被销案的53号裁定近两年,且从未依法送达,却在事后成为财政入库的“合法依据”。




2. 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当事人权益
根据《最高法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文书的送达、执行依据的明确性、案款缴库的凭证留存等均属基本程序要求。
南昌中院在执行中未依法送达关键裁定,未附具缴库凭证,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执行回转的途径,已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关于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




3. 多年申诉石沉大海,司法监督缺位
我自2020持续向南昌中院、江西省高院、检察部门等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要求公开执行依据、缴库凭证及法律文书,但均未获实质答复。
2024年10月接访中,南昌中院领导承诺“调查核实”,但一年过去了,仍未有任何书面结论或纠错措施。
我在绝望之余,注意到您多次在公开讲话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工作做前面,争取主动”,并指出“要践行‘如我在诉’的意识,把定分止争落到实处”。如今,我作为数万渠道商中的一员,不仅未能收回合法资金,连执行款的真实去向都成谜,司法公信力在此案中受到严重挑战。




现特向您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恳求:
1. 指令南昌中院限期公开全部执行依据
包括53-1、53-2、53-3、53-4号裁定正本、送达回证、协助划拨通知书、缴库凭证等;
对“两个版本”的矛盾之处作出书面说明。
2. 启动执行监督与检察监督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请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对本案执行活动进行联合监督;
对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问题予以调查。




3. 责成南昌中院依法启动执行回转
若执行依据不存在或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执行回转,并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我深知您公务繁忙,但此案关乎数万家庭的血汗钱,也关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如无法在最高审判部门获得公正回应,我将不得不依法向中央纪检监察、国务院督查组进一步反映情况。
附:
· 致刘星院长、廖溢爱副院长、田勇局长的三封信函副本;
· 南昌市财政局2025年10月30日回复复印件;
· 身份证明及案件关系说明。
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敦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敬礼
上书人:朱佳先
通讯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清真寺12号
日期: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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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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