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案件当事人都有辩解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惩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制和措施,同时也赋予并捍卫他们辩解的权利。
当我们质疑“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时,其实是质疑律师行业和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甚至质疑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打击犯罪最有效且高效的方法,就是不需要有律师、不需要法律,甚至不需要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制度,直接施以暴力即可,只是这就回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自然蛮荒时代。
我相信没有人愿意这样。
自然蛮荒时代下的人类,即使不像霍布斯所言的“每一个人都处在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之下”,也可能真像洛克所言,“任何人都有权成为裁判者,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人”,让社会处于无可避免的混乱状态。
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就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
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发明了法律这种取代原始宗教规范的社会规范,并且不断发展、完善法律理论与实践,让社会有序运转。
正因如此,大家总有困惑:
当事人的辩解重要吗?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没有实质意义?
如果犯罪事实属实,当事人矢口否认,能逃避法律追究吗?
如果犯罪事实不属实,当事人承认犯罪,案件能成为“铁案”吗?
不少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有这样、那样的种种困惑和疑虑。
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辩解的权利,既有程序正义的考虑,也有实体正义的考虑。若当事人不注重辩解,不进行有效辩解,则冤假错案难以避免,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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