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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从同事到“同案犯”,一出纳一会计因侵占公司财产断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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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作为公司员工,应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能监守自盗,公司财产“拿”不得。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孟某、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在赫山区设立了一批发部。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批发部出纳收取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公司现金货款据为己有,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经审计,截止2023年11月30日累计未偿还门店货款金额约八十九万余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孟某利用担任该批发部会计的职务便利,明知陈某侵占的资金系公司财物,仍多次替陈某向公司打掩护,以打牌、吃饭为由要求陈某向其微信转账并承诺由本人归还门店货款的金额约二十万元,案发时仍有十四余万元侵占资金未予归还。被告人孟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供应商并支付公司货款的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二十四万余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向公司退还了三万余元,孟某退还了全部侵占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现金货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孟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陈某侵占的资金系公司财物,仍调整账务虚列应收款等方式向公司进行隐瞒,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同时以虚构供应商等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赫山区法院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分别以陈某、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均并处罚金,责令陈某退还侵占公司的货款。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对侵害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完善内部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该案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实例,出纳与会计作为企业资金管理的核心人员,本应相互监督、恪尽职守,却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收款不入账”与“虚构支出”两种典型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公司财产,其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为企业敲响了内部监管的警钟。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严格贯彻不相容岗位分离、定期对账稽核等基本原则,所有的从业人员务必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任何企图以“内部操作”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李亮、皮亦玲

2025年第161期

总第18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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