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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睢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说是他通过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以非法获取财物。我想请问,您知道睢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判断“为实施诈骗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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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睢县看守所地址:睢县睢州大道与省道S211交叉口向南2公里路东。
导航:睢县富国家庭农场
乘车路线:睢县汽车站步行至长途汽车站乘坐睢县8路公交车到南关大众站转乘睢县5路公交车到康河站下车,向西2公里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睢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信息网络包括电话和网络,对于利用伪基站通过通信信号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犯罪的,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触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属于竞合犯,这些罪名又与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宜认定为诈骗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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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为实施诈骗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含诈骗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等因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方式中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其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客体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表现为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诈骗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在主体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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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诈骗活动,而为其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诈骗信息,既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诈骗罪的帮助犯的,成立想象竞合,根据第28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同时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的,成立想象竞合,根据第28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骗得财物数额、发布信息数量或者情节达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同时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构成想象竞合犯;未达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入罪标准的,只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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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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