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爆火,各类短剧制作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消费者往往被机构打出的“轻松变现”招牌吸引而掏出钱包。但有的消费者培训后发现实际效果与宣传明显不符,要求退款又屡屡受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最终认定培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对于培训机构提出的主管异议,未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短剧培训未兑现承诺惹争议
2024年12月10日,冯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短剧培训合同》,约定该公司针对短剧制作向冯某提供培训,并授权冯某在协议期内使用相关素材制作短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冯某向该公司共计转账7860元用于购买培训课程。
但在学习过程中,冯某发现该公司未能实现其就收益、粉丝数量等方面的承诺,在服务中也存在客服回复不及时的问题,所以要求退费。
某科技公司不认可冯某的诉请,辩称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本案无主管权。同时辩称未承诺过收益的具体金额,且会根据市场变化提供课程更新服务,鉴于冯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给予500元的补偿,同时退还未上课程费用1000元。
【法院审理】
增加维权成本条款属“无效”
对于该公司辩称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该公司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且对于仲裁条款并未向冯某进行特别、重点提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本案标的金额为7860元,若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冯某需要缴纳17000元,该收费标准超过争议标的额的两倍,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显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对于案件的主管权,故对于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由法院主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冯某明确表示不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提供培训服务,该公司亦同意退还冯某部分合同款作为补偿。经审理,本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冯某未上课程费用及补偿款共计1500元。冯某、某科技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预付式消费勿“头脑一热”签合同
擦亮双眼签合同,看清条款识陷阱。面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切勿“头脑一热”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合同期限、费用、退费条件、合同目的、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对于合同中不理解、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要勇于质疑并要求对方明确说明。
一颗诚心办事业,诚信经营是基石。消费者的信任、企业的诚信是预付式企业立业的根基。商家应秉持“诚信立业”的信条,在拟定合同时使用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设置高门槛仲裁或免责条款来排除消费者权利、逃避责任的“小聪明”,最终都将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唯有以诚相待,方能行稳致远。
文/郭子群王者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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