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大汉族主义,是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这一点有人还不知道,有必要普及一下。
比如,最近看到有一个人回复别人的留言,就暴露出他不知道这一点。
如下图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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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草台无敌说,“反对大汉族主义是写在宪法里面的”,这个叫律应青阳的人还不信,还攻击人家。
你看他,虽然无知,但还理直气壮呢。
自己无知,还嘲笑、攻击别人的人,网上有不少。而不知道“反对大汉族主义”被写进《宪法》的肯定也很多。
当然,“反对大汉族主义”不是写在《宪法》的条款里,而是写在“序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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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很多人可能光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并没有看过,甚至连浏览一下都没有。所以,肯定有人不知道《宪法》的基本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这五部分组成。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在“序言”里,清清楚楚地写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需要每一个中国人铭记在心。
当然,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是反对任何一个民族的大民族主义的,不仅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也就是其他民族的大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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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章总纲的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十五条有如下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涉及民族问题上,我们要谨言慎行,多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胡说八道,挑拨是非,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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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写明“主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伟大领袖毛主席也说过这个意思的话。
在《论十大关系》中,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
“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毛主席说“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与《宪法》里的“主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这是完全一样的意思。
其实,早在195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就发布《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思想的指示》。后来,毛主席修改此件时加写的内容已节编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题为《批判大汉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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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主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容易理解。
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文化先进,又处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地区,无论哪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如果任凭大汉族主义抬头、泛滥,后果不堪设想,国际反华势力也必然趁机搞事。而少数民族的大民族主义,掀不起多大风浪,是比较容易治理的。
当前网上有不少别有用心之徒,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国人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史观,积极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尤其是敬爱毛主席的人,一定要遵从毛主席的教导,不要口是心非,嘴里说爱毛主席,却不听毛主席的教导。
作为一个中国人,就是应该高举“中华民族”的旗帜!就是要热衷于打一个中华民族的旗号!谁反对谁就是别有用心!
来看什么是正确的中华民族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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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记住“五个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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