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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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超标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在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定襄县某驴肉锅饭莊销售驴肉掺假案
2025年7月30日,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定襄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在全县劣质肉类专项整治工作中,“定襄县某驴肉锅饭莊”所售驴肉经抽检检测出马源性成分。接到线索后,定襄县市场监管局于8月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购买活马宰杀后卤制成熟肉,并冒充驴肉进行销售,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五台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畜肉案
2025年5月29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五台县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检疫日期为5月19日的畜肉(精选前腿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合格。五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认定该超市因冷鲜柜发生故障,制冷不佳,期间冷鲜柜内肉类储存条件不当,导致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五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原平市某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案
原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原平市某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该店购进的牛肉是从定襄县未取得相关屠宰证件,涉嫌私屠乱宰的私人处购进。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未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证以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忻州市忻府区某饭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联合对忻州市忻府区某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驴肉涉嫌掺杂马肉。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掺杂掺假进行肉制品经营活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
案例五:代县上馆镇某生产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案
2025年7月30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代县上馆镇某生产坊生产的粉条进行抽样检验。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铝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因食品添加剂超标涉嫌犯罪,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忻州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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