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语|文
宾曰语云|出品
重庆富翁何某某,多次被起诉,判刑,这次又因为故意伤害前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宾曰语云获得的多份判决书表明,何某某,男,1962年出生,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1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需要较长时间调查核实,法院于2024年1月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失后,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被告人何某某的前妻)及其儿子何某、何某的同学、李某的亲属等人来到何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家中,何某某与李某等人在家中客厅发生口角,何某某用矿泉水瓶砸中李某鼻子,造成鼻骨粉粹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
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强行闯入涉案房屋,并对被告人的保姆进行殴打,何某一直拿手机对着被告人摄影,致使何某某情绪失控,才导致其拿矿泉水瓶砸伤被害人,被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本案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有重大瑕疵,请法院核实。何某某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何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建议法院查明事实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何某某的前妻)及其儿子何某、何某的同学、李某的亲属等人来到何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家中,何某某与李某等人在家中客厅发生口角,何某某用矿泉水瓶砸中李某鼻子,造成鼻骨粉粹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向该所的管教民警检举揭发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将该线索转交给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办理,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立案侦查,后被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何某某案发后虽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但在庭审中,何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何某某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在案的证据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李某及其儿子何某等人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家中,何某某与上述人员发生了纠纷,其纠纷的焦点在于李某与何某等人擅自进入了案涉房屋。
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何某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具有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份额,其进入案涉房屋并不属于擅闯和强占。何某某以此为由持矿泉水瓶砸向屋内人群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受伤以及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伤情鉴定有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
在案的证据证实,2023年7月,被害人李某至重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并进行CT检查,该CT报告单中的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均是由李C签字:门诊病历诊断:鼻骨骨折(粉碎性);鼻中隔骨折,签字医师何兴某;本案中的伤情鉴定系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进鉴定,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由侦查机关移送的上述病历资料以及医学影像材料。
经审理认为,病历资料中CT报告单上的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系同一人签字,确有瑕疵,但“两级核片”(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分开)制度是为了保证医师结合检查的情况,更准确地作出诊断报告,降低诊断报告的漏诊性,其并不影响CT检查对于伤情以客观状态呈现的事实,也即CT报告单所反映的病人伤情是客观真实的。本案的伤情鉴定则是物证鉴定所以病历资料和CT报告为依据,按照相应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的真实性和损伤程度进行检查后重新作出的医学判断。因此,虽然本案法医学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检材有轻微瑕疵,但并未对鉴定结论产生否定性影响,该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何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宜对何昌秋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性准确。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适当。综合本案情况,对何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上诉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
综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出品 | 宾曰语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