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起因得从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嚣张言论说起,她公然宣称“台湾有事,日本可以使用武力”,这种触碰中国红线的战争叫嚣,彻底点燃了中方的反击怒火,薛剑作为驻大阪总领事,此时抛出“敌国条款”,正是中方火力全开的关键一环。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三条条款的厉害,《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构成的约束机制,简直是为日本这类二战战败国量身定做的“紧箍咒”。
第107条明明白白写着,不禁止对二战敌国采取或授权执行相关行动,这里的敌国就包括日本,而条款里的“行动”可不只是口头警告,明确涵盖了领土分割、联合国托管等实质措施,这就为后续的权利主张埋下了法理伏笔。
日本这些年一直想摆脱这个“紧箍咒”,1995年还搞过联大决议想宣布条款失效,结果连法律效力都没有,2004年跟德印巴凑一起提“四国提案”想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照样失败,说白了这条款就是钉死日本的战后定位,想掀桌子没那么容易。
再看中方加大反击力度的现实缘由,也是有理有据。就拿2025年3月第六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来说,中方明确表态反对日方单方面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即便双方说要搞监测,但日方不顾周边国家安危的自私操作,本质上就是对战后秩序的漠视。
而且日本近年的又开始像军国主义靠拢了,嘴上喊着和平,实际却在不断修改安保法案,扩充军备,这种动向正好撞在“敌国条款”的枪口上,条款本来就规定,只要战败国出现侵略政策复活的苗头,同盟国就有权采取强制行动,不用等真的打起来再应对。
薛剑提到的“接管领土”,得用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原则来佐证,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权利。1953年英法海峡群岛案里,国际法院根本不看那些中世纪的老文献,直接判英国赢,就因为英国长期持续对小岛行使国家权利,构成了有效占领。
还有1898年美西战争后的帕尔玛斯岛案更能说明问题,西班牙先发现了岛却没实际控制,荷兰从1700年起就把岛纳入管辖,持续统治到1906年,最后仲裁院就把岛判给了荷兰,这说明领土归属从来不是看谁先发现,而是看谁真正行使主权。
放到日本身上,“敌国条款”早就给领土处置留好了口子,条款明确说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分割战败国领土并交由联合国托管,这可不是空头支票。
中国作为二战中抗击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牺牲最大的同盟国之一,自然在条款赋予的权利主体范围内。要是日本继续在危险的路上走下去,比如公然违背和平宪法发动军事行动,或者像核污染水排海这样严重损害地区安全,那中方依据“敌国条款”采取包括领土接管在内的行动,完全符合国际法惯例。
别以为这是小题大做,当年柏林会议就定下规矩,领土取得必须通过有效占领,而“敌国条款”本质上就是给战败国量身定制的特殊领土处置规则。
国际法院在2002年利吉丹岛案里也说过,就算是无人居住的小岛,只要占领国实施了收集龟蛋、修灯塔这种最低限度的管理,就算有效行使主权,反观日本近年的种种行为,一边想摆脱“敌国条款”的约束,一边又在触碰战后秩序的红线,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日本总想模糊自己的战败国身份,却忘了“敌国条款”就像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没彻底废除,只要它还在搞危险动作,这把剑就随时可能落下。
中国提这个权利,不是真要马上怎么样,而是用国际法的尺子给日本划下红线,毕竟条款里写得很清楚,同盟国的行动权是法定的,不是谁想否认就能否认的。
这种反击方式,比单纯的口头抗议有力得多,既占了法理高地,又戳中了日本的痛处,毕竟它最怕的就是被钉在战败国的位置上动弹不得。
说到底,薛剑的提法不过是把国际法里的老规矩摆到台面上,中国的权利不是抢来的,是二战胜利换来的,是《联合国宪章》明文赋予的。
日本要是真懂规矩,就该收敛自己的行为,别一边享受着战后和平红利,一边又想砸掉维护和平的法律基石,真把中方的反击当摆设,哪天条款里的权利变成现实,可就追悔莫及了。
国际法从不是纸老虎,尤其是这种针对战败国的特殊条款,每一条都带着历史的重量,中方提出来就是要让历史的教训不被遗忘,让日本清楚自己的位置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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