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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有关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后管理等,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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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芗政文规〔2025〕2号
各镇街、金峰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5年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构建由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对象,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管理依托福建省统一运行使用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地大数据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自动采集、比对资格审核过程中所需公安、民政、社保、不动产等业务数据的相关要件信息、结果信息。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由市政府指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指定运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图》载明的职责和时限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街道(镇)负责受理,实行街道(镇)审查,住建、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联审机制,住建部门汇总街道(镇)及多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公示、认定符合保障资格对象,并结合实际开展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第五条 政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的房屋,按规定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直管公房等均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按规定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租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50平方米为主,多层建筑单套不得超过60平方米,高层建筑单套不得超过66平方米。可以适当配比适合多孩家庭的多居室户型,其建筑面积按照保基本原则相应适当增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总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总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四)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年满3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毕业两年内在芗城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无房户;
(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非芗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在芗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时仍在芗城区缴交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交满5年(在漳台胞,应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在漳就业创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经营证明);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总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人均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总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个人需年满30周岁以上,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且财产不超过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在市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芗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收入及财产标准限制。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不得申请。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名下有新增机动车辆、非住宅房屋、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视为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向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住房、年收入等资料;
(三)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四)在芗城区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实物配租:
(一)特困供养保障对象或低保残疾家庭;
(二)低保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七条 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采用以下方式配租:
(一)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指定运营单位配合做好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租顺序根据前款规定的优先顺序确定,属同一批次、同一层次优先配租资格的,配租顺序号通过摇号方式生成;
(三)如轮候对象数少于当次可配租房源数的1.2倍,则轮候对象全部进入当次摇号;如轮候对象数多于当次可配租房源数的1.2倍,则当次进入摇号配租对象数为当次可配租房源数的1.2倍;
(四)当次房源全部配租完成或当次配租顺序号全部顺延完成则当次配租工作结束,当次未进行配租的顺序号作废,每次配租需生成新的顺序号。
申请人无故未参加选房配租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对象在获得实物保障前申请租赁补贴的,不影响后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对象获得实物保障后,次月起自动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指定运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住建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具有芗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此限);
(四)个人需年满30周岁(以家庭名义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五)无房户。
廉租住房控制面积:人均15平方米。在控制面积内的,租金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照漳州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减免租金:
(一)租金全免类。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社会孤儿;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家庭;残疾军人、烈属家庭;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人员家庭;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过世,未缴齐租金又确实无法追缴家庭。
(二)租金减半类。三级及以下等级残疾对象。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对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对象获得配租房源后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单次合同期内租金不变,续签合同的租金按续签时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外的其他公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均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婚姻状况、住房、财产、年收入等资料;
(三)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四)在芗城区承租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
(五)属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还需提供未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20平方米,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租赁补贴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综合考虑漳州市主城区市场住房租金水平,提请区政府确定并报相应市直部门。申请实物配租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等低收入家庭在未获得实物保障期间申请租赁补贴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按1.1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 补贴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补贴申请对象无故未提交材料或未按期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保障对象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确有需要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资格生效之日起的次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补贴核发及协议签订等相关手续,补贴自协议生效后次月开始发放。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向市级财政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发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补贴资金计划,纳入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向市级申请从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条 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由市政府指定运营单位负责,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建〔2024〕18号)文件落实。
第三十一条 所有保障对象(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均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保障期间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如人口变动,影响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报情况或举报线索及时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调整保障标准或终止保障。保障对象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在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对所有保障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对当年新增入保对象,不再进行年度资格复核。
第三十三条 对于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实物配租对象,需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指定运营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复核认定结果公告。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继续承租或领取补贴,合同到期的保障对象可按规定予以续签;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签申请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同时要求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物配租对象,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有前款所列行为,实物配租对象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经通知未提交续租材料的实物配租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第三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实物配租对象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对象腾退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按原租金标准计租。实物配租对象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腾退住房的,实物配租对象所在单位应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实物配租对象居住,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物配租对象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的送达地址。
若实物配租对象变更送达地址,需书面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实物配租对象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符合政策生育多孩、肢体残疾不适合居住中高楼层(四楼及以上)等原因需要调(互)换公租房的实物配租对象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申请调(互)换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实物配租对象存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确属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实物配租对象和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等工作,仍按《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执行。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条 年收入是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二条 财产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船舶、房屋、地产、林木、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无房是指:名下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私有住房是指: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计算。
第四条 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是指:1993年之后户口迁入芗城区或配偶户籍不在芗城区的居民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
以下情形视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书面承诺在接收公共租赁住房后立即退出所承租的前款规定的房屋,并提交已退还证明;
(二)确属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导致资金紧缺,而转让前款规定的房屋,并提交相应证明;
(三)离婚满5年及以上,且前款规定的房屋归属另一方,并提交相应证明。
第五条 市区是指:漳州市芗城区和龙文区
第六条 名下有机动车辆是指: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或在申请之前1年内名下有注销或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
第七条 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是指:名下登记有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有转让非住宅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名下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是指:名下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或在申请之前1年有注销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九条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与民政部门认定成员一致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条 申请家庭填报的有关收入(财产)等数据,与相关证明(含工资收入存折等)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家庭人数认定标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数。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纳入申请家庭人数,共同接受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人数认定标准: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计入保障人数,但在计算人均住房、收入(财产)予以平均计算;未婚成年子女为户籍仍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或低保、残疾人,可计入保障人数。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后出具的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人口变动是指:因家庭成员出生、死亡、结婚、离异而发生的人口变化,其中主申请人因结婚而发生的人口变动,配偶需纳入家庭保障人员,共同认定保障资格。
附件2、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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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印发
解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8日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芗政文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需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我区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45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后管理等内容,具体为:
(一)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面向对象、适用范围、依托系统、运营主体、部门职责、投建原则、房源筹集及房源面积等内容。
(二)申请条件。共5条,明确了家庭申请条件、个人申请条件、非芗城区户籍申请条件、可放宽申请条件对象、不得申请对象等内容。
(三)保障方式。共17条,明确了我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对象申请材料、配租顺序、配租方式、租金定价、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租金减免申请条件、租金支付、租赁合同期限;租赁补贴对象申请材料、补贴标准、补贴计算方式、补贴协议签订及续签要求、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筹集来源等内容。
(四)租后管理。共16条,明确了租后管理上级文件依据,保障对象涉及义务,资格复核时间、实物配租续租要求、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情形、腾退时间及腾退租金标准、居住要求及损坏责任、通知送达地址、互换要求、办法实施日期。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来源:芗城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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