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员工拒绝“一人双岗”被辞退后,获赔28万余元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11月12日披露的案件详情,吴某原为某公司高级行政主管,负责A商场行政工作。公司以“资源整合”为由,要求其额外承担B商场的行政事务,服务人数从40人增至120人,薪资却未相应调整。吴某认为,新增工作远超原劳动合同约定,因此拒绝执行。公司则主张其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以“吴某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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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吴某工作内容的调整,超过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吴某对工作内容及薪资的预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吴某有权拒绝。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吴某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复盘这起案件,其关键不仅在于“公司加活是否该加钱”的具体争议,更在于其触及到了劳动合同的本质精神。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均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正如本案主审法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该公司单方面增加工作岗位、大幅提升工作量的行为,本质上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未与吴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就此而言,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既不否定企业的合法经营需求,也不纵容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当侵害,而是通过明确规则,引导企业在法治框架内行使用工权,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权。
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这起判决也厘清了劳动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企业会以“资源整合”“团队优化”为名,行“加活不加钱”之实,将员工超负荷劳动美化为“敬业”,甚至将拒绝不合理安排定性为“违纪”。本案判决向所有用人单位释放了信号:用工自主权绝非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是想改就能改,劳动者有权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工作安排说“不”。
近年来,用人单位不合理加重工作负担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今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公布一起类似案件:高女士在两名同事相继离职后,被要求接手全部工作。当她拒绝接手第二位同事的工作内容时,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法院最终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赔偿金12万元。
此类案件共同指向一个焦点:当企业面临人员调整、经营压力时,该如何平衡自身需求与劳动者权益?答案很明确:协商是前提,合理是底线。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承担额外任务本属常态,但必须遵循提前沟通、平等协商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工作负荷合理调整薪酬,体现“多劳多得”的理念。若企业将超负荷用工视为成本控制手段,把违法辞退当作“降本增效”的捷径,不仅将面临法律上的高额赔偿,更会侵蚀内部凝聚力,损害企业声誉与长期发展。
劳动关系要保持和谐,靠的从来不是单方面的妥协,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平衡。企业用工管理必须守住诚信原则与法律底线,将劳动者视为合作伙伴而非成本负担;每一位劳动者面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也不必忍气吞声,而应善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企业依规用工、劳动者正当维权,方能让劳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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