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有广东网友发帖,16年的工龄,就这样被辞退了,也不协商,更不要说什么经济补偿了,这最后只有对簿公堂了!
我们来仔细端详这份解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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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行政部2025001
解雇通知书
某某(工号:2307,物流部仓管员):
我司调查核实,你在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累计存在五次违反我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5年8月20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我司向你发出书面警告(你拒绝签名):
二、2025年8月25日,你再次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我司第二次向你发出书面警告(你拒绝签名);
三、2025年8月27日至28日上班时间,你未经部门准许连续两日擅自离岗达四小时以上,并聚集于我司A厂区(办公楼)门口静坐,经管理人员劝导仍拒不返回岗位,严重扰乱部门及我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对我司造成恶劣影响,我司第三次向你发出书面警告(你拒绝签名);
四、2025 年9月10日,你擅自离岗,并闯入办公室大声辱驾部门管理人员,严重扰乱我司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我司第四次向你发出书面警告(你拒绝签名):
五、2025年11月3日9:17至9:44,你在工作时间内,聚集人员闲聊长达27分钟,经行政部调查,你不仅没有反省之意,甚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该行为,我司第五次向你发出书面记过(你拒绝签名)。
上述五次违纪事实均有视频、录音等资料佐证。你对管理人员的劝导置若罔闻,对我司的管理制度熟视无睹,多次拒绝签收警告或记过,拒不承认错误,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我司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我司《规章制度》第十章《行政处罚制度》第二条第3点第27项"半年内警告达三次、半年内记过达两次或半年内警告一次加记过一次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司已就解除事宜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工会未提出异议。现我司决定,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后,到我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某某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从上述内容来看,这名员工对该公司第一次 书面警告就已经不满。而事发理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作为一个物流仓管员,究竟是怎样的工作安排,让本人不接受呢?这的确值得追问。
正因为如此,该员工与公司发生多次“冲突”,最终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该员工予以辞退。至于有没有“变相裁员”,目前不得而知。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看这个解雇通知对职场人不利。遇到工作安排如果不合法,要书面通知公司不合法的原因,明确拒绝。整个矛盾期间,要坚守岗位,别做违纪事。
有网友指出,看似五件事,实际就一件事,就是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被公司报复导致后面的事情发生的。
有网友认为,只要你没有给公司带来实质性的严重损失,公司给你所列的“罪状"都不能成为开除你的理由都不能成立,打官司公司必败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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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事件的发生,让人唏嘘和震惊。经常听说,当公司想辞退你又找不到你违规违纪证据时,就会倒查你的考勤,或者调整工作内容找茬,然后如果不服从就以此作为解除理由。
这名老员工显然是熟悉公司制度的,不知道为何犯下如此低级错误。目前也不清楚这个员工的究竟是为何不服从工作安排。但是,作为一名16年工龄的老员工,想必是事出有因。
如今,员工或会通过合法路径维权,结果未知,但是过程一定很艰难,而且时间周期会很长。这起事件也提醒大家,如今就业形势严峻,不管公司是怎么安排工作,尽量与领导处理好关系,获得上司认同和理解,同时一定要敬畏公司规则,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避免出漏洞被公司抓到辞退的把柄。
总之,公司想用你的时候,哪怕你犯点小错,公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当公司想辞退你的时候,不服从公司安排,那就是一份有利证据,会成为自己跟公司谈判的绊脚石。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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