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有网友发帖称,当日上午有人在宁波市奥体中心游泳馆内大便,且当时泳池里有多名游泳者。据该网友称,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一开始是在用网兜打捞粪便,直到后来有人发现水质发黄,才告知其他游泳者暂停游泳。
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游泳馆。接线人员告诉记者,当日确有人在游泳池里大便,目前游泳馆已经报警,尚未找到肇事者,“后续要看警方怎么处理,(我们)根据这个结果再做处理。”
另外,该接线人员还说,事发后有一名顾客因不放心已经去医院(检查)了,“我们这边也有记录备案,做一个保险的备案,如果后续检查出有什么问题,我们会进行赔付。”至于涉事的热身池目前已进行正常的例行维护,将持续到12月底,“明天我们会开放比赛池,不影响顾客前来游泳。”
据了解,顾客在游泳池内大便并不鲜见。极目新闻曾报道,2023年7月,在广州一游泳馆内,男子游泳时直接在泳池内大便。后经协商,涉事顾客向游泳馆赔偿了8000元。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安徽马鞍山网友也曾发文称,有人在奥体中心游泳池内排泄,工作人员事后报警,但未找到肇事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顾客在泳池大便,违背社会公德,“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卫生环境。粪便中(可能含有)的细菌、寄生虫等会威胁其他顾客的健康,给在场人员带来强烈的心理不适,这是对其他顾客健康权和人格权的漠视,也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也表示,在公共泳池内排泄,缺乏基本的文明素养和对他人的尊重,是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公共卫生环境的极度漠视,直接威胁他人健康,“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正常使用设施,甚至引发恐慌。其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还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涉事顾客因过错污染泳池,需承担游泳馆的水质净化、换水、停业维护等经济损失。同时,若有顾客因污染水质出现身体不适,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要求涉事顾客赔偿。”赵良善还说,若游泳馆未及时告知水质污染情况,未及时采取清场等合理措施,对顾客权益受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涉事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污染公共环境,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涉事泳客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谭敏涛表示,若肇事者明知自身患有诺如病毒感染、隐孢子虫病等可通过水源传播的传染病,仍进入泳池并排便,导致疾病扩散,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按该法规其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若造成多人感染等严重后果,还可能触及《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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