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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院院长杨志勇:需深化税制改革,让微观主体应纳税额与纳税能力更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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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全文公开。《建议》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而过去较为常见的表述是“稳定宏观税负”。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就是要让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与否,要与财政支出结合起来看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杨志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宏观税负具体落在微观主体上,微观主体的应纳税额要与纳税能力相适应。现实中,纳税能力强的所纳税额与其能力如存在不相称的情形,就是改革应该努力改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在不断优化中,新税源持续出现,要让新的潜在税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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