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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郑州某银行门前,当一男子持刀与几位警察紧张对峙之时,一辆路过的黑色越野车主,开车精准撞翻了该嫌犯,此后民警们则一拥而上,迅速将嫌犯制服。
这位“路虎男”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做法,理当获得人们的赞美!
有不少网友希望警方等部门,应为其申请见义勇为奖,也算是理所应当,“路虎男”也完全配得上此光荣称号。
但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雄教授认为,本案中持刀男子正在对民警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越野车车主挺身而出对该男子进行撞击,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可能造成该男子受伤,但是没有造成生命危险,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该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显然,这位专家的分析颇为正确,但其所言中之意,其实也暗含着一种难以预测的可能性与后果——即如果结果是撞坏了人,或撞死了人,有可能会是“负责任”,则对此我们也不得不察,不得不为之重视才行!
见义勇为的好人,永远都会是人类社会积极向上的代表和象征,历来都能得到人们毫无保留的赞美与敬仰——这种人间真善美的行为和精神,给予再多的赞美和奖励,也许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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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对“路虎男”这一见义勇为精神无尽赞美的同时,并不影响我们思考和提醒公众:见义勇为的同时,不同状况的人,也应适当考虑到“自我保护”的因素。
比如,如果有的司机车技等方面,并不如这位“路虎男”一样精准和娴熟,假如这一脚下去,将这位警方正在围捕的持刀男撞死了,则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后果与处理,就会变得极为复杂起来。
毕竟,作为普通的路人、公众,并没有任何执法权——比如,没有决定何时可以令嫌犯失去生命为代价的权力,所以,如果“路虎男”这一撞真将嫌犯撞到了“西天”,就可能会出现“行为过当”的后果,甚至有可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我们的社会宣传“见义勇为”思想,同时与提倡“自我保护”相结合,二者并非天然对立,而应是并行不悖。
因为,褒扬见义勇为精神,属正面价值取向,但并不代表不必虑及生命价值。
对于人性权利的平衡、现实利弊的考量、利益得失多寡的比较等,都应成为人们思考“见义勇为”精神时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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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社会应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即:宣传和弘扬见义勇为思想,却不能抽掉自我保护的前提——在这方面,我们尤其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时,更为重要、不可或缺。
比如,在过往的年代,当年因扑救山火而牺牲的少年英雄事迹和精神,虽然依然值得肯定,但现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的文章已从学校课本中撤下,就已说明了这一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宣传与推崇,不能超越当事人体能、技能、智能等方面的相应水平。特别体现在未成年人身上,尤其是若会危及自身生命,则更不可取。
作为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见义勇为”思想,与如何实施见义勇为的现实操作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因为任何一个生命,都同样弥足珍贵!
像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首先应有自我保护意识,而非盲目和冲动行动——这并非是对见义勇为思想的漠视和否定,其在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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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比如,曾经发生过警察来到现场,面对水中需要救起的人时,他们因自身缺乏游泳技能等有利和有力条件,造成落水者没能及时得救的情况发生,还因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但事实上,如果执法人员也存在无法自保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等待专业人员到来的做法,仍是适当和恰当的,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并非说他们缺乏职业精神或见义勇为精神。
当然,有人会有完全无私奉献和不怕牺牲的精神,这必然更为值得人们赞扬,但是,自保意识的提倡,同样是人性的真实与真正体现,我们并不能因此贬低这种自保意识和自保理念的存在。
在无限褒奖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提倡“自我保护”的理念,并将这种人性化的思想上升至法律理念,乃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比如,可以通过立法,既要彰显出对于见义勇为及造成过失后的一种法治保护与救济,也应同时对于“自我保护”理念与行为予以提倡、支持和保护。
当然,我们的社会仍应以适当的方式,即在明确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对于“路虎男”等这样的见义勇为精神,一如既往地予以颂扬和鼓励——让二者同样得以彰显与保护,才能让真善美走向更为完美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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