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茜 记者 张晓培)随着徐州旅游热度的不断攀升,米线作为地方代表小吃也成功“出圈”。前阵子,一名外地小伙大量下单徐州米线,最终不仅没能品尝到美味,反而与代购方对簿公堂。
日前,张某在徐州鼓楼区某小吃店登记名为“某某美食代购”的网上店铺下单,购买56袋徐州某品牌米线,总价2179.4余元。张某购买时店主再三提醒保质期短,并询问一天能否吃完。张某称是发福利、中午代餐,两天就吃完。
收到快递的张某发现包装袋上张贴了2张标签,一张标签为徐州某品牌米线店张贴,内容包括“品名、配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其中标注贮存条件为0℃~4℃冷藏保存、保质期为0℃~4℃冷藏保存5天”;另一张标签为小吃店张贴,内容包括“冷冻保存30天”等。张某收货后,认为该米线标签混乱,对产品质量等方面存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项2179.4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794元,同时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网上平台自被告处下单购买涉案56袋米线并给付被告相应款项,应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商品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米线是热食类制售品,并非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无需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标明相关事项。结合双方发货前聊天记录,应认定鼓楼区某小吃店明确向张某作出了该产品保质期较短的意思表示,且包装袋上也存在生产者明确标注的保质期时间,故认定该食品的标签不会对张某造成误导,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州鼓楼区某小吃店是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本案中的代买行为并未超出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涉案米线包装袋上生产者已明确标注保质期,结合鼓楼区某小吃店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内容,相关标签瑕疵并不会对张某造成误导。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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