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鄱阳县商务单位工作人员杨某华反映,其自2012年按照“人随事走”原则转入县商务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以来,编制与养老保险待遇长期未能落实。尽管早在2012年当地编委就已批复设立相应编制岗位,且县商务单位也曾专门发文请示,但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政策明确,人员划转已到位
杨某华于1982年入伍,在部队期间表现突出,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并于1984年加入组织。1986年退伍后,由鄱阳县安置办公室安置至县商业单位工作,后经历企业改制和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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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杨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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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登记表,杨先生提供)
2010年,杨某华被任命为县商业单位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队长。2011年12月16日,鄱阳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形成十五届第26期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在职在岗人员按照从事岗位、人随事走”,并决定由县商务单位接手生猪屠宰职能后,组建“鄱阳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时要求县编委办就人员编制提出意见报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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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通知,杨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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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杨先生提供)
2012年4月8日,鄱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正式批复同意成立鄱阳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商务单位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原商业单位定点屠宰执法队成建制调入县商务单位,杨某华随之转入该执法大队工作,并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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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杨先生提供)
编制待遇,长期未能落实
转入商务单位工作后,杨某华发现其编制待遇并未随之落实。2013年12月18日,鄱阳县商务单位向县政府提交《关于要求解决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人员人事编制待遇的请示》,明确请求县政府解决包括杨某华在内的十余名执法人员的人事编制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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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编制待遇请示文件,杨先生提供)
这份文件指出,原商业单位定点屠宰执法队历经多次法制理论培训,熟知定点屠宰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办案程序,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资格。按照县政府安排和人随事走原则,该执法队已于2012年4月成建制调入县商务单位,从事商务综合执法工作。
然而,这份请示多年来未获明确答复,杨某华等人的编制待遇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杨某华表示,这些年来,他们拿着最低工资标准,却承担着一线的行政执法任务,“提到工作说我们是机关干部,但提到待遇说我们没有编制”。
合法权益,亟待政策保障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其中,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退役军士,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杨某华1982年入伍,1986年退伍,虽服役年限未达十二年,但属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单位应当在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六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的人事、编制、社保等手续。杨某华2012年转入县商务单位工作,至今已逾十余年,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明显不符合该条例要求。此外,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安置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改制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该单位的退役军人;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杨某华所在单位的职能已整体划转至商务单位,商务单位应当承继相应的安置义务。
在养老保险方面,《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退役军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他认为,自己作为在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且是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
杨某华提供养老保险登记表显示,其进入渠道为“退伍安置”,是否在编一栏填写为“是”。但该表格需要编办、退役军人事务单位、人社单位、财政单位等多个部门签字盖章,目前尚未完成审批程序。
多方反映,问题仍未解决
据杨某华反映,多年来他已就相关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提交反馈,但所涉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他表示,有关部门未对其诉求进行实质推进,且以各类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其身心状态及相关待遇未能获得应有保障与尊重。
根据相关政策,像杨某华这样编制在企业但实际在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其社会保险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按照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允许补缴机关养老保险,若未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可依据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杨某华的情况并非个例,与其同期转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十余名同事,都面临着类似的编制待遇问题。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尽快落实相关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目前,杨某华仍在持续跟进相关事宜。他表示,自己拥有近 40 年组织工作相关经历,始终信任组织、认同政策,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解决其编制及社保问题,让其安心履职、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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