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郭辰昊
11月14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在济南市市中区上新街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山东是文化大省、文物大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公布历史建筑221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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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9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6章34条,着力解决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规范、保护管理程序不完善、活化利用规定不具体等问题。
《办法》作为2025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对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吸收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做好规定衔接。起草小组征求21个省有关部门、16个设区的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立法联系点以及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首先明确了保护职责。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对具有“双重身份”的历史建筑,也就是对于既是历史建筑又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办法》明确规定将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让更多有传承价值的建筑得到及时保护。一栋建筑能否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有九项具体标准可供衡量,包括:体现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意义;体现传统文化、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等。《办法》还建立了预保护制度。对于纳入“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的建筑,在正式认定前就会启动预保护措施,避免遭到破坏。同时畅通社会推荐渠道,鼓励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将某栋建筑纳入历史建筑。同时,规定了历史建筑认定公布的具体程序,便于地方执行。
《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细化明确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内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列出了禁止行为。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按照保护图则进行日常保养和修缮,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对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保护并非冻结。《办法》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破解实践中“不敢改、不会用”的困境。积极引导历史建筑向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文化业态发展,确保利用方式与建筑的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为提升活化利用效果,明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历史建筑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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