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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有工人高坠身亡,中城建十三局因多项违法事实连收3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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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11月10日,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城建十三局”)同日收到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类别均为“罚款”,处罚机关均为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苏苏相住建罚决﹝2025﹞53号内容显示,中城建十三局的违法事实是:2025年8月23日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中心执法人员在苏州联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电缆及连接器项目施工总承包(1#厂房、2#门卫)项目(建筑面积:39331.47m2,合同价:10010.05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泗荡泾路以北,吴开路以东)进行检查发现:现场瓦工(储成前)三级教育记录、安全交底记录未见;现场群塔方案未提供交底记录。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依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苏苏相住建罚决﹝2025﹞54号显示,在上述罚单提及的同一项目中,中城建十三局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其罚款人民币1.9万元。


苏苏相住建罚决﹝2025﹞56号则显示,执法人员在上述项目检查发现:1#厂房脚手架外架与建筑物之间局部水平安全网缺失。

据悉,2025年9月1日,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消息反映,该项目一名工人高处坠落身亡,根据现场的视频显示该洞口盖板未固定或固定不牢;2025年9月3日处罚机关执法人员复查发现,1#厂房外脚手架与楼体间距超30cm,无水平隔离,无防护措施。中城建十三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处罚机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据中城建十三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介绍,公司坐落于江苏泰州市,组建于1976年,是一家专注于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领域,集规划设计、项目投资、建设开发、运营维护为一体的的综合型建筑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法定代表人王德宏,注册资本50862.5309万元人民币,大股东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产经新闻爆料电话:0531—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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