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
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近日
甘孜公安交警集中曝光一批
交通违法案例
涉及饮酒驾驶、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
货车超载、超员载客等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01.
饮酒驾驶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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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牌号为川F***G2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余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千元以上的罚款并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二(无证且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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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4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牌号为川V***1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阿某某某涉嫌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确认其无证驾驶行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2000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三(无证且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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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牌号为川V***55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汪某某涉嫌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确认其无证驾驶行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2000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2.
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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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接事故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处警途中,民警发现车号为鄂S***11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8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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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牌号为川G***W7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阿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0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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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车牌号为川A***72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班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正在办理此案,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3.
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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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日晚,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VP**1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章都乡阿色村公路2公里442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白玉公安交管大队和章都乡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扎某对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白玉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扎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拖移车辆的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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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上午,白某驾驶车牌号为川VR**1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沙乡作英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白玉公安交管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白某对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白玉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白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拖移车辆的处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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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中午,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GA**5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314省道(扎拖—白玉)360公里10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白玉公安交管大队和阿察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扎某对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白玉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扎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拖移车辆的处罚。
案例四(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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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上午,秦某驾驶车牌号为川WR**5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东街,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白玉公安交管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秦某对自己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白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秦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六分并拖移车辆的处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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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一辆车号为川G****06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周某某嫌疑无证驾驶行为。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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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一辆车号为川V****99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四某某某嫌疑无证驾驶行为。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4.
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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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一辆车号为川G****G9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邱某某嫌疑无证驾驶行为。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5.
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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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一辆车号为川V****56的大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蒋某某嫌疑驾驶报废车的行为。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6.
货车超载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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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T***83的大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罗某某涉嫌超载。经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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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V***67的大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拥某某某涉嫌超载嫌。经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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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T***11的大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舒某涉嫌超载。经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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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A***12的大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张某某涉嫌超载。经核实,当事人存在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07.
超员载客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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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下午,降某驾驶车牌号为川G9**M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4省道(扎拖-白玉)360公里100米时,核载7人的车,实载8人,被白玉公安交管大队联合阿察派出所巡逻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泽某予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要求驾驶人对超员人员进行了安全转运。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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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8日10时45分,孙某某驾驶黑JZ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318国道3110公里200米时,被理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11人,超员4人。执勤民警依法对该驾驶员处罚3分200元罚款,并对驾驶员及乘客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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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G***92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官某某涉嫌超员载客。经核实,当事人驾驶的小型汽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存在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及乘坐人员警示教育。
08.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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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G***70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孙某某存在驾驶载货车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现场对当事人及乘坐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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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丹巴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车牌号为川M***39的小型汽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徐某某存在驾驶载货车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及乘坐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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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甘孜公安交警
编辑/ 杨雪
校对 / 马俪伲
责编 / 刘睿娟
审核 / 白马
监制 / 谭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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