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要求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服务单位。
——坚持学生为本。将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供餐质量、满意度等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要求。
——坚持公益属性。学校食堂供餐服务应确保价格合理,明确约定食材费在餐食标准中的占比。
——坚持公开透明。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应主动公开,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坚持多元参与。保障家长代表、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招投标工作及服务评价。
——坚持动态调整。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退出机制,对供餐服务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职责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我市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推动各区采用统一的招标信息公示渠道、招标文件范本、服务合同范本、合同备案机制、履约验收范本(以下简称“五个统一”)。
(二)区级职责
各区依托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机制,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本区供餐服务单位参考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本区招投标工作“五个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学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供餐服务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确保公平、良性竞争。统筹做好辖区内学校供餐应急预案和托底保障。督促辖区内学校履行食堂日常管理职责。及时查处供餐服务单位侵害学校和师生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学校职责
各校落实食堂招投标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发挥家长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主动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食堂“零租赁”、水电气补贴等公益性政策。
三、具体实施
(一)区级组织遴选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包括服务需求,供餐服务单位资质、规模和保障能力要求,退出规则等。有意向的供餐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服务方案。通过专家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本区供餐服务单位参考名单并进行公示。遴选过程邀请学校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可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原则上遴选服务周期不超过3年。
(二)学校组织招投标
1.招标需求确定。学校应广泛听取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代表意见,依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我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确定本校餐食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师生和家长建议、专家论证意见,科学编制招标需求。
2.招标文件编制。学校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结合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供餐服务单位资质要求、评分办法、服务内容及期限、合同文本、履约验收标准、终止和解除条款等内容。其中,供餐服务单位资质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及食品经营许可、关键岗位人员健康证、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评分办法坚持质量优先原则,重点涵盖具备与供餐规模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经验、食材费在餐食标准中的占比、经营情况、服务方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营养健康保障措施、人员配备与培训、应急处理能力等要素。招标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方可续签合同。
3.招标信息发布。除原有的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外,学校应通过本区统一的信息公示渠道同步发布招标信息。
4.投标人投标。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开标评标。学校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组建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开标评标应全过程视频、音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6.评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学校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同步在本区统一的招标信息公示渠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学校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统一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餐食标准、食材费在餐食标准中的占比、食材采购方式、满意度结果应用、履约验收标准、终止和解除条款等核心内容。学校应将合同文本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7.履约验收。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供餐服务单位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供餐服务单位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合同约定一致。
四、日常监管
(一)市级部门
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指导监督,确保各区、各校严格落实本意见,提升中小学食堂供餐服务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水平。
(二)区级部门
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招投标过程及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建立预警机制,每学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对满意度排名长期靠后的供餐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对存在问题的供餐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加大对供餐服务单位食材供应的管理和监督抽检力度,指导学校做好大宗食材信息公开,将食材费在餐食标准中的占比纳入审计范围。
(三)学校
学校加强对供餐服务单位的履约监督,建立对供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菜品质量、服务水平、环境管理等的常态监管机制。将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收集、处理投诉和建议。
五、退出机制
(一)退出情形
学校应在合同中明确终止和解除的情形。
1.应当终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期间,因供餐服务单位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的;供餐服务单位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供餐服务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2.约定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供餐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转包、违规分包行为或擅自变更主要履约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不达标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二)应急保障
学校拟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市、区教育部门报告,必要时启动学校供餐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托底保障,确保校园供餐稳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