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晓庆
近日,一起“结婚登记23年,妻子却‘查无此人’”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关注。
2002年,四川内江籍男子张某(化名)与宜宾籍女子熊某(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熊某外出务工后音讯全无,直到2025年,张某才得知熊某的身份证号码不对。9月,在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和资中县民政局的协作下,这场持续23年的“假面婚姻”终于被撤销。
11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资中县检察院,专访了负责此案办理的承办检察官——四川资中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黎春,还原了这起典型的虚假婚姻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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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中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婚后女方外出务工失联
身份证号码竟然“查无此人”
今年57岁的张某是资中县人,1997年,经人介绍,他与熊某相识。1998年1月,两人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他们的女儿出生。
在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中,张某写道:女方当时自称是宜宾市筠连县某乡人,身份证掉了一直没有补办,所以刚开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给女儿上户口,在张某的再三催促下,熊某才回老家开了一张《婚姻状况证明》,2002年12月,他们才在张某所在的资中县某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0年,这段看似平常的婚姻迎来了转折。张某称,那年春节后,熊某外出务工,起初和家里还有联系,2013年后杳无音讯。他多方打听熊某下落,也去她老家寻找过,均无所获。
直到2025年,张某到筠连县公安机关查询熊某信息时,输入身份证号码后竟然发现“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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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询问错误婚姻登记当事人(图据资中检察院)
检察官展开调查走访
明确女方身份信息系伪造
“认识快30年,登记结婚都23年了,才发觉自己竟然都不知道她到底是谁!”张某既愤怒又无助。于是,他向筠连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因“被告身份不明”未被受理,转而向资中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资中县民政局与资中县检察院建立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处理协作机制,民政局及时向检察院移交了该案线索,同时,张某也主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资中县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走访,全面收集证据材料。
黎春介绍,经查,熊某的姓名是正确的,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根本不存在。熊某的实际出生年份为1969年,而她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中出生年份为1975年,第18位校验码也相应作了改动。询问熊某老家所在村干部后得知,熊某早已不在村上,外出多年,联系不上。
综合所有证据材料,检察官明确熊某的身份信息系伪造,属于典型“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2025年7月,资中县检察院依法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该婚姻登记。资中县民政局研究后采纳建议,于同年9月作出撤销决定。
交完购房定金办不下贷款
结婚34年才得知婚姻登记有误
实际上,像张某这样的虚假婚姻登记案例并非个案。去年,资中县检察院纠正了一起34年前婚姻登记错误的案件。
2024年5月,当事人杨某(化名)和李某(化名)购买二手房,交了5万元的定金,然而在办理房屋按揭手续时发现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导致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将近,定金面临损失,当事人非常着急。
资中县检察院接到资中县民政局移送的线索后,组织检察官办案团队前往公安、民政、档案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走访了当事人所在村社。经查,1990年当事人在乡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用了杨某弟弟的信息进行登记。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资中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全程跟踪督促,在最短的周期内,纠正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错误。
据了解,2012年以前,资中县婚姻登记业务由乡镇街道一级办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冒名顶替手段和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去年至今,资中县检察院累计办理了20余起涉虚假婚姻登记类案件。
随着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的持续深化,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正逐步得到化解,婚姻登记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获得了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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