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村村民,却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这起案例。
案情显示,2024年5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去参加葬礼路上,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时年64岁),也欲前往同一地点参加葬礼。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存在一定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随后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前往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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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驶至某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姜某某分别达成和解。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兰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释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杨某某进行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阐明,对亲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其友善互助行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通过对案件依法轻缓处理,既能够促成当事人邻里矛盾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又能够避免消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友善互助的积极性,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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