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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印发
《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公安、财政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
第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发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行业协会商会、新就业群体、志愿者以及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参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有明确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尚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且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对提供证据的前30名举报人,按照不高于最先举报人70%标准给予奖励,前30名以外的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举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分别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省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不得重复领取奖励。
(四)对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立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举报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在五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追加奖励金额可酌情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对符合上述第一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第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对符合第二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在发放第三项奖励时应当相应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六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
其他成员单位接到的举报线索,可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甄别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领取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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