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的申某良被邻居家狗咬过两次,他气得把狗摔死了,结果第二天晚上,邻居家三个人拿着刀和棍子直接踹门闯进他家院子,他们把申某良打得鼻梁骨折,身上到处是青紫伤痕,申某良在反抗时用一把剔骨刀捅伤了其中一个叫韩某的人,但这把刀上只检测出申某良的指纹和DNA,没有找到韩某的血迹或者皮肤组织。
这事说来奇怪,按道理说,刀捅进人身体,总会留下一些痕迹,可这把刀干干净净,就跟没用过一样,律师当庭把它拿出来给大家看,在场的人都觉得不太对劲,当时现场也没人看清楚是怎么捅的,这样一来,证据链就断了,检方提出的“防卫过当”也就站不住脚了,刀是他的,伤是别人的,但刀上找不到对方的任何东西,这个情况实在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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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原本是狗引起的纠纷,后来却演变成了半夜闯进别人家里打人,郭家人砸破窗户、踹开大门,拿着工具冲进来,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了,但网上大家还在讨论“杀狗偿命”,没有人提到他们半夜破门闯入的事,舆论总是关注谁死了,却不看谁先动手,狗咬人是事实,摔狗是一时冲动,可半夜带着家伙闯民宅,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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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里很多人指责申某良太过冲动,认为他应该承担更严重的后果,但从法律角度看,把狗拴在公共区域并且咬伤人,本身就有很大风险,申某良摔狗的时候并没有直接伤害到人,更多是出于情绪发泄,而郭家人为了讨说法擅自闯入他人住所,已经触犯了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由于他们的孩子受了重伤,反而获得了不少同情,这种逻辑显得不太合理,因为关键似乎不在于谁先动手,而是谁受到了更大的伤害。
最高法的数据也说明,真正判正当防卫无罪的案子,多数都靠物证说话,刀上有伤者血迹,才能证明是那把刀造成的伤害,这个案子的刀上什么也没有,司法系统其实。
类似的案子以前也出现过,河南有个家长因为狗咬了他的孩子就把狗杀掉,后来监控拍到那条狗确实扑向人,最后没有追究责任,江西有村民半夜闯进别人家里要求赔偿,结果自己被打死,法院判决对方属于正当防卫,这些案子都没有闹大,但判决结果很一致,先动手、先使用暴力的人,不能因为死了就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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