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穿粉色上衣、紧身牛仔裤走路回家,谁料,被一男子盯上了,他悄悄尾随女子100多米后,当众将女子扑倒把她压在身下,嘴对嘴亲,还试图脱掉女子牛仔裤,女子咬破他的嘴唇后大声呼救,男子因害怕落荒而逃,女子当场报警处理,男子很快被抓,事后法院判决男子犯强制猥 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女子944.43元,女子不服提起抗诉。
据报道,2025年3月31日晚上9点40分,周女士从地铁口出来后,向家的方向走去。
从地铁口到周女士家不远,那个地段人流量很大,虽然已经是晚上9点多,但是过往的行人很多,人来人往。
当时,周女士上身穿着粉色的毛衣,下身搭配紧身牛仔裤,穿得合规合矩。
按理她这个穿搭方式,放到人群中应该是再普通不过,该遮挡的遮挡了,不该露的也没露,可偏偏她这个普通的穿着,却引来了一男子的关注。
周女士从地铁口出来,并没有发现危险正向她靠近,她身后不远处蒋某正一边观察着路人一边悄悄跟在周女士后面。
蒋某跟了100多米后,来到人流稍微少一点的地方,直接拽倒周女士,然后把她牢牢压在身下,接着用嘴堵住周女士的嘴,上去就亲。
蒋某一边亲还一边努力着要脱掉周女士的牛仔裤。
周女士瞬间懵了,她被蒋某这突如其来的一顿操作吓得浑身啰嗦,但她很快冷静下来,然后用尽全身力气咬破蒋某的嘴唇,并奋力挣脱大声呼救。
周女士的呼救声很快引来路人的围观,蒋某没得逞,又因为周女士的呼喊声,害怕了,赶紧爬起身撒腿就跑。
蒋某逃跑后,周女士惊魂未定,她强压着自己心里的恐 惧,掏出手机果断报了警。
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在这样人流量大的闹市区,蒋某怎么敢乱来?
他们之间从未打过交道,也相互不认识,这个男人真是胆大包天,一定要让警方好好惩制这样的恶人。
警方来到后安抚周女士,并将她送医,后经医生诊断,周女士嘴唇挫伤,创伤应激反应。
因为周女士咬破了蒋某嘴唇,她嘴里残留有蒋某的血迹,警方通过这个,次日就将蒋某抓获归案。
蒋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表示当天是醉酒状态,他自愿认罪认罚。
出了这个事后,周女士出现了,焦虑抑郁、偏执状态,因此事就医花费944.43元,这个钱蒋某全部承担。
2025年4月1日,蒋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最终,经法院审理,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 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服刑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此外,蒋某某需赔付周女士经济损失共计944.43元。
可周女士对这份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她觉得蒋某某8个月的刑期太短了。
周女士表示已经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希望检察院能以强 奸未遂罪重新对蒋某某定罪量刑。
有人说,深夜闹市区,周女士衣着得体、正常归家,却无端被陌生男子尾随、扑倒猥 亵,即便奋力反抗逃脱,仍留下身体创伤与心理阴影,焦虑抑郁的状态更是持续困扰着她,这份恐惧与无助,任谁身处其中都难以承受。
蒋某醉酒并非作恶的借口,光天化日下的嚣张行径,不仅侵犯了周女士的人身权益,更挑战了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任。
闹市区本应是安心出行的场所,却因他的一时恶行变得让人不安。虽蒋某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医疗费用,但8个月的刑期,对于承受身心双重创伤的周女士而言,确实难以消解内心的委屈与不甘。
她申请抗诉、希望以更重罪名量刑的诉求,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也是对自身遭遇的合理回应。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蒋某在闹市区以扑倒按压的暴力方式对周女士实施亲吻、试图脱裤的猥亵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虽案发于公共场所,但未达到“聚众”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标准,且蒋某认罪认罚并全额赔偿,法院据此判处其8个月有期徒刑,精准契合该法条对普通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区间,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女士希望以强 奸未遂罪追责,核心是蒋某有脱裤行为,但强 奸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的主观故意。
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蒋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无法充分证实其有奸淫意图,故法院未认定该罪名。
周女士提交抗诉申请是其合法维权的体现,而法院的定性则遵循了“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印证”的司法原则,确保了法条适用的准确性。
法治社会绝不容忍侵害他人权益的恶行,遇事需冷静反抗、依法维权,正义终将守护每一份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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