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酒楼入网经营食品时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6月5日,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烧烤酒楼入网经营的“某某麻辣烫(范县总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信息与申请加入某外卖平台时提供的证件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申请加入某外卖平台,申请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某麻椒鸡食品坊,且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均与实际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025年8月13日,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配送部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真实案
2025年6月5日,范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食品配送部(某外卖平台)存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际信息与平台公示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经查,2024年8月9日,某经营者申请加入某食品配送部(某外卖平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与实际信息不一致,而当事人在人工核查信息时,为完成业绩通过了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2025年8月19日,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35468.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未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2025年8月18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特色排骨饭”未在某外卖平台公示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经查,“某特色排骨饭”于2025年6月2日开始在某外卖平台上线,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未公示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0月1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配送中心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案
2025年5月6日,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配送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其中两家商户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了同一经营地址。经查,当事人未对上述两家商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7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商户已责令改正。
案例五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真实案
2025年5月8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外卖平台上店铺名称为“某某大鹅炖排骨嘎嘎香”和“某某渔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平台公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2025年5月1日至5月19日期间,该平台收取上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服务费3815.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2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没款23815.98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商户已责令改正。
案例六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8月6日,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称某汽配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自2020年起至2025年7月17日,该公司共销售假冒宝马、福特、本田等7个品牌贴标轴承共3.77万元,存放未销售的以上品牌假冒注册商标产品4351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9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没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灭火毯案
2025年3月3日,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结果通知,显示某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灭火毯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扬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灭焰星牌灭火毯60个,在其淘宝网店售出13个。经检验,该批灭火毯F类火灭火性能项目不符合《灭火毯》(XF 1205-2014)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4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毯47条,罚没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盾消防器材维修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5年3月19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结果通知,显示某盾消防器材维修服务中心销售的灭火器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4具。2024年11月29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干粉灭火剂》(GB 4066-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5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3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商丘市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复合板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5年8月6日,虞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结果通知,显示某复合板厂生产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初,开始生产并销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该批产品共计260米。经检验,该产品压型钢板厚度、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9月2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13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5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自行车商行涉嫌非法改装。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朋友处购买型号TDT3371Z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自行改装电池盒后进行销售。截至查处时,当事人尚未售出该批次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2025年8月25日,该局依据《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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