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这起“杀狗反杀案”里,申红良在自家院子夜间冲突中致人死亡,“是不是正当防卫”成了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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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被告代理人李圣律师庭审后的那段视频,有一点让我挺赞同:他希望审理人员能到案发现场亲自去看一看。
李律师的意思是——案发大概在晚上七点左右,申家人在屋里吃饭,冲突发生在庭院,当时光线很暗、能见度很差,在那样的环境下,双方打斗过程本身就是混乱的。
这种夜间光线条件,是他主张“这是慌乱中的防卫,而不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杀人”的重要支撑点。
从法律规定上说,法官没有“必须去现场”的硬性义务。现场勘验,只是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的一种证据调查方式。
但从辩护律师角度,我们当然更希望法官愿意走到现场去看一眼。
为什么?
因为现在刑事案件的事实,绝大部分是通过卷宗呈现出来的。卷宗怎么来的?主要是公安侦查机关在前期办案时,靠照片、笔录一点点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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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有他们的职业习惯:更关注能证明“有罪”的东西;对一些对被告人有利、但看起来“不那么关键”的情境细节,比如:
夜里到底有多黑?院子里有没有杂物、台阶,影响退避?在那个位置能不能看清谁在打谁?
卷宗里不一定会展开写得特别细,有时候就点到为止,很少专门去把它当成一个单独的重点来呈现。
再加上,侦查是事后去现场、开着灯、慢慢看;
而被告人当时是在黑乎乎的院子里,几秒钟之内被卷入冲突。
前者是冷静、明亮的“事后回放”,后者是慌乱、恐惧的“第一视角”。
这两种体验,本身就是完全不同的。
卷宗里的照片,是被选过角度、框过取景的静态画面;文字,是人写出来的概括和筛选。
如果法官只坐在法庭里翻卷宗,看这些“别人替你选好的画面”和“整理好的故事”,很容易被现成的视角带着走。
但如果他哪怕只去现场站一站——
亲眼看一看院子的大小、厨房到院子的距离、晚上那段时间到底有多暗——
他对几个关键问题的判断,就会不太一样:
当时还有没有退路?情况算不算真正紧迫?行为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也正因为有这种“感受上的缺口”,李律师团队在庭上提交了案发地晚上 7 点到 8 点的现场视频,用动态画面去补静态卷宗的短板,这是很聪明的一步。
视频当然不能 1:1 复刻案发瞬间,但它至少迫使审理人员思考一个现实问题:
在这样的光线条件下,你有没有资格要求一个普通人,在被多人围堵时,做出“精准、冷静、恰到好处”的防卫动作?
如果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法官在评估正当防卫时,就会少一点事后站在亮堂堂办公室里的“上帝视角”,多一点贴近当事人当时处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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