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戚某通过购买手机号注册新用户后打车不付款的方式,骗取滴滴公司运营费,给滴滴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法院。2025年11月11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戚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非实名认证的虚拟号,以“低价叫车”的名目吸引乘客,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代叫服务。被告人戚某收取乘客支付的部分车费后,利用虚拟号的隐蔽性,拒不向平台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给滴滴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上述乘车费均用于被告人戚某日常消费使用,目前尚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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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专门卖虚拟手机号,这种手机号就是电脑生成的,不是真实的手机号,然后我就买了虚拟手机号注册滴滴出行的账号帮别人打车。滴滴有先乘车后付款的机制,坐完车可以不付车费,我从乘客那里收取实际车费五折左右的车费。事后我就弃号换新的手机号继续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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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检方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方对诈骗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仅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人自述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被害单位深表歉意,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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