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14时45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77号D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忠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1人,代表股份127,038,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4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36,418,2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4,38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2,038,214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23,770,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80%。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3,2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4%。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7人,代表股份3,2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6,056,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0%;反对9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0%;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17%;反对9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58%;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5%。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5,975,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3%;反对9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3%;弃权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20%;反对9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95%;弃权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6%。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5,982,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8%;反对9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2%;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57%;反对9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921%;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2%。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6,421,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9%;反对5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57%;反对5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77%;弃权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6%。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6,453,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1%;反对5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4%;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26%;反对5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66%;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5,976,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2%;反对9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6%;弃权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856%;反对9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37%;弃权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8%。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慧、许玲玉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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