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 年11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和绍兴金冠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相应金融机构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要素变更协议》,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和绍兴金冠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和绍兴金冠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11月12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2、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4、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5、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如有)
被担保人均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要素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原2023年上虞(保)字005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变更,债权确定期间由2023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5日变更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8年10月13日,最高余额由人民币7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0亿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债权人自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与浙江染化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和贸易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21亿元整。
3、保证担保的范围
浙江染化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浙江染化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债权人自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与浙江鸿盛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和贸易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75亿元整。
3、保证担保的范围
浙江鸿盛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浙江鸿盛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债权人自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与浙江安诺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和贸易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43亿元整。
3、保证担保的范围
浙江安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浙江安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债务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债权人自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与浙江科永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和贸易融资所形成的债权。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0.55亿元整。
3、保证担保的范围
浙江科永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浙江科永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2025年11月12日绍兴金冠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编号为SXSYZHSX20250035《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2025年11月12日至2027年5月11日止。
3、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在担保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绍兴金冠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绍兴金冠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经营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1月12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5.60亿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97%。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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