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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之变:门阀政治与中古中国社会秩序的重塑
推荐指数 : ★★★★★
ISBN
978-7-5231-1612-8
作者:李亮
定价:88.00元
出版单位:现代出版社
好书试读
奇异的婚配:世家大族的婚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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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族在控制了官制后,为了扩充权力、保持特权的稳定性,并巩固优越地位,在婚姻方面制定了世族与寒门不许婚配的严格规定。《三国志·魏书·王粲传》记载:
王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
同样的事情又发生在了西晋。《晋书·华廙传》记载:“韩寿托贾后求以女配(华)廙孙陶,廙拒而不许。”
何进、韩寿虽然握有实权,但出身卑微;王谦、华廙却属当时的顶级大族。可见,大族在权力和门户方面,宁可固守门户,也不肯屈就权力。这种婚配规则到了东晋南北朝时期,更是愈演愈烈,且让人啼笑皆非。《魏书·崔巨伦传》记载:
巨伦有姊,明惠有才行,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吾兄甚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乃为子翼纳之。
崔氏是北魏时期的大族,所谓“卑族”,当然指寒门而言。可见,在世族眼中,即使家族成员有残疾,也不能下嫁“单家”,这是一条铁律,不能违反。只是苦了娶这位残疾女子的小伙子。
《魏书·赵邕传》也记载了一则可笑的故事:
(赵邕)与范阳卢氏为婚,女父早亡,其叔许之,而母不从。母北平阳氏,携女至家,藏蔽规免。
卢氏和阳氏都是当时北魏的大姓世族,赵氏虽属世族,但与卢、阳不能比肩,才发生阳氏“携女至家,藏蔽规免”的事情。可见,门户在当时的婚配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即使同属大族,也不能随意婚配。
不仅北朝,南朝的婚配规则同样严苛,甚至到了要皇帝干涉的地步。《南史·侯景传》记载,侯景上书皇帝,想娶王氏或谢氏的女子为妻,皇帝答复说:“王谢门高非偶,可与朱张以下访之。”侯景是南梁的权臣,出身卑微,却想娶当时的顶级大族之女为妻。所以,即使是皇帝也不敢冒这个风险答应侯景的请求,只能婉转地让他在更低一级的大族中寻找配偶了。
江蒨是南梁的臣子,出身江姓大族。《梁书·江蒨传》记载当时的权臣徐勉请江蒨的门客翟景为自己的第七子徐繇向江蒨求婚,“蒨不答”,徐勉又向江蒨之弟江咠和王泰的女儿求婚,二人都拒绝了。王泰出身琅邪王氏,也属于顶级大族。而徐勉出身贫寒,自然不能得到江氏和王氏的青睐。徐勉知道此事困难,才让江蒨的门客代自己求亲,果然被拒。
《陈书·王元规传》记载:
元规八岁而孤,兄弟三人随母依舅氏往临海郡。时年十二,郡土豪刘瑱者,资财巨万,以女妻之,元规母以其兄弟幼弱,欲结强援。元规泣请曰:“姻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苟安异壤,辄婚非类。”母感其言而止。
所谓“非类”,就是门户不同。王元规出身太原王氏,虽家道中落,但属当时的顶级大族。因此,门户观念极深的王元规自然不愿娶暴发户的女子为妻。可见,门户观念在当时的社会中多么根深蒂固,连一个十二岁的孩童都被荼毒了。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婚配规则不仅适用一般人,就是对皇室成员,大族依然不愿违反,因为皇室虽拥有权力,但非名门出身。史料中记载了三个极有趣的小故事,恰恰反映了这个现实。
《晋书·元武杨皇后传》记载:
泰始中(西晋武帝年号),帝博选良家以充后宫。……名家盛族子女多败衣瘁貌以避之。
《太平御览》引《晋书》记载:
(西晋)武帝敕卫瓘第四子(卫)宣尚繁昌公主,瓘自以诸王之故胄,婚对微素,抗表固辞。
《太平御览》引臧荣绪《晋书》记载:
裴绍息猷尚荣阳长公主,绍字承伯,(裴)秀从兄子,猷不愿婚,闻诏在中书,即聘温峤(东晋大臣)妹。
卫氏、裴氏、温氏皆属两晋的顶级大姓名士,司马氏虽然也是大族,但与他们比还是略显逊色,这些大族宁可抗命,也要维护严苛的婚配规则。而且皇室虽想与这些大族联姻,但对他们的抗命行为也束手无策,说明大族在当时拥有多么大的话语权。
如果某个大族一时疏忽,或因唯利是图,与寒门结成婚姻,即使这个寒族有权有财,也构成了辱没家门的行为,轻则受到谴责,或被逐出家门,重则可能构成大罪。这样的事例在史料中屡见不鲜。
《晋书·杨佺期传》记载:“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所谓“婚宦”,就是大族之间的婚配。杨佺期是东晋的名将,出身中原旧族,家世显赫。但由于杨氏经历过北方战乱,来南方的时间又比较晚,门户观念有些薄弱,违反了大家婚配规则,从而受到南方大族的谴责和排挤。
不仅南方如此,北方亦然。《魏书·平恒传》记载平恒:“忿其世衰,……不为(诸子)营事婚宦,任意官娶。……恒妇弟邓宗庆及外生(甥)孙玄明等每以为言。”平恒是北魏时期的大臣兼学者,出身大族。但他出于对世事的愤懑,竟对儿子的婚姻大事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婚配失伦。这种行为竟引发了同样出身大族的小舅子邓宗庆和外甥的谴责。
杨佺期和平恒的故事反映了当婚姻问题冲击到大族的伦理规则时,会引起家族卫道士的强烈谴责的现象。这种谴责只是发生在家族内部,但仍然有很多人因此事受到弹劾,甚至背负了罪名。
《昭明文选》中记载了一篇沈约《奏弹王源》文,是对东海王源嫁女与富阳满氏一事,向朝廷弹劾王源的奏章,可谓连骂带辱,尽显沈约的愤懑之情,文曰:
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而托因结唯利是求,玷辱流辈,莫斯为甚。……王满连姻,寔骇物听……宣寘以明科,黜之流伍。
所谓“胄实参华”,就是出身高贵。王源竟然为了贪图小利而与寒门联姻,这在南朝重臣,以及同样出身大族的沈约看来,简直是不成体统的大事,必须严肃对待。不仅要谴责,还要将其发配充军,以儆效尤。沈约的行为在现在看来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但在当时却是相当严重的大事。
家族内部的谴责和外人的干预力度毕竟有限。于是,政府果断出手,用法令来约束这种行为,而且是南北方一起行动。
《全晋文》引《司马休之上表自陈》文中,司马休之在罗列宋武帝刘裕的罪行时,就将违反婚配规则列为刘裕的罪状之一,他说:
乃以庶孽与德文嫡婚,致兹非偶,实由威逼。
所谓“庶孽”即寒门,“德文”即大族,“非偶”自然是指刘裕破坏大族婚配规则,逼迫大族和寒门通婚。刘裕出身寒门,司马休之是宗室大臣,他实质上是要借婚配问题作文章,取得东晋大族的支持,来对抗以刘裕为首的寒门势力。因而,司马休之不惜小题大做,将“非偶”的婚配列为罪状之一。
南方如此,北方更甚。《魏书·高宗纪》记北魏皇帝拓跋濬下诏说:
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可见,在大族眼中,寒门卑姓身份极其低下,简直如同尘土,与这些人联姻,是“亏损人伦”的举动。因此,必须将非类婚配列入政府的法令,用法律来尽心干预。这样,大族才能高枕无忧,安享太平。
通过以上故事,可以看出,大族婚配规则对世风的影响有多么巨大,正是通过这种奇异的婚配,大族方能建立起一种封闭的内部权力系统,从而保证世族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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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凌小凡
初审:张瑾
复审:罗明钢
终审:李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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