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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诈骗”到“敲诈勒索”的定性升级,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进步,更是对金融黑灰产生态的精准打击。
2025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将助贷行业非法“维权代理”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根据北京商报、澎湃新闻的报道:2022年以来,曾某鹏等人经营两家信息咨询公司,通过购买逾期客户信息,以“债务优化”为名进行“精准营销”,组织数千名贷款逾期客户通过恶意投诉胁迫金融平台减免息费,涉案金额百万元。法院认定该团伙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罚金5万至12万元。
金融帮补充:此次判决打破此前同类案件多以诈骗罪定性的局限,明确将“恶意投诉加胁迫减免息费”界定为敲诈勒索行为。该判例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定罪模板,通过提高刑期与罚金形成高压震慑。
此前,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在2025年9月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明确“代理退保”等行为同样适用敲诈勒索罪,凸显监管打击金融黑灰产的联动决心。
01从单向欺诈到双向胁迫的链条重构与量刑升级
此次上海判例的核心意义在于跳出“客户-黑产”的单一诈骗逻辑,转向“黑产-金融机构”的胁迫关系认定。
以往,非法代理维权多被定性为诈骗罪,仅惩处欺骗客户支付服务费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重点打击了黑灰产通过虚构证据、密集投诉等手段胁迫金融机构的核心盈利模式。这一转变直击黑灰产“胁迫金融机构减免息费,向客户抽取佣金”的二元获利本质,实现全链条定罪。
法律知识点补充:
1、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4条,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要挟手段”。本案中,黑产组织通过伪造证据、密集投诉施压金融机构,符合“软暴力”要挟特征,而诈骗罪仅需虚构事实即可成立。
2、罪名区分的关键:若黑产仅欺骗客户但未胁迫金融机构,定诈骗罪;若同时双向施压(如伪造投诉材料迫使金融机构减免债务),则构成敲诈勒索罪。2025年福建“代理退保”案中,林某杰等人因编造保险公司违规证据并胁迫支付超额补偿款,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0-11年,与此案逻辑一致
02刑期与罚金双重震慑黑灰产成本
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远高于诈骗罪的常规量刑,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通常三年以下。本案主犯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而根据上海量刑标准,若涉案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具有“恶势力”情节,刑期可直接升至十年以上。
量刑依据分析:
1、数额标准:上海地区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刑期3-10年;3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本案涉案金额百万元,明显符合后者范围。
2、情节加重:法院将犯罪集团认定为“恶势力”,并适用“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量刑基准可上浮30%。
这一判决与2025年公安部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呼应,凸显对组织化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03司法与行政联动构建防治网络
本案侦破依托金融科技平台与警方的深度协同。例如通过AI系统识别“同一话术、集中投诉”特征。此外,2025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要求建立“线索共享、同步上案”机制。
协同机制创新:技术反制,如福建构建“保险代理退保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碰撞锁定犯罪团伙,推动多起案件立案。
消费者需警惕“维权”变“共犯”:黑灰产常以“法务咨询”“征信修复”话术诱骗消费者。例如,福建连江案中,不法分子教唆投保人编造证据,导致其无意中成为敲诈勒索共犯。根据相关法律,即使消费者未直接获利,若参与伪造材料,可能承担帮助犯罪的连带责任。
监管警示案例:
1、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典型案例中强调,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投诉,避免被黑产利用。
2、泉州市“1118专案”显示,部分受害消费者因配合黑产伪造证据,后续被金融机构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结语:上海判例通过罪名定性突破、量刑从严、跨部门协同三重维度,为打击金融黑灰产树立新标尺。未来需进一步通过指导性案例发布,全链条打击,深挖信
声明:信息来源是综合自北京商报、澎湃新闻、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帮补充观点,本账号非新闻机构,仅供参考。本文引用的相关案例为基于公开报道的法规探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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