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归属原作者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2025年5月,武冈市邓家铺镇某超市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相撞,致宠物狗受伤。事后,宠物主人肖某因与驾驶人张某及保险公司就救治费用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狗在法律上属于财产范畴,并非民事主体,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因此,肖某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同时认定,肖某为救治宠物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18692元及交通费210元,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肖某因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酌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张某赔偿11831元。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尽管在情感层面,宠物常被视为“家庭成员”,但在法律上仍界定为财产,其情感价值难以量化。对于救治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需明确区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二者不可混同。文章来源:武冈融媒 记者:王武 刘卓衡(实习) 通讯员:刘洪森 王恩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