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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网约车到医院探望朋友,车辆驶入医院,王某急于下车,未注意观察,打开后排右侧车门下车时,车门剐蹭紧邻的一辆奔驰轿车,奔驰轿车车门位置产生了一道划痕。奔驰车主刘某与王某、张某经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报警处理。交警部门出具分析意见书,认定王某下车时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予认可,刘某便将王某、网约车司机张某诉至法院,并追加承保网约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乘坐机动车下车时未注意观察,打开车门时将紧邻的一辆奔驰轿车车门剐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符合客观事实,其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合法有据,依法予以确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并不以车辆行驶状态为限。案发时被告王某所乘坐的车辆驶入聊城市某医院内部道路后临时停靠以方便乘客下车,与邻近车辆发生削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并非交通事故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案事故虽系乘客下车导致,但本质上仍属车辆碰撞,属机动车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某保险公司作为承保网约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支出的鉴定费500元系为确定损失数额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虽辩称不予承担,但未说明不应承担的理由、亦未提交不应承担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网约车乘客开车门下车时将他人车辆剐蹭,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网约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将他人车辆剐蹭,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不仅包括车辆处于行驶状态,还包括临时停车状态,如路边停车未熄火时。车辆开门时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剐蹭,这种情况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定义。本案中,被告王某所乘坐的车辆驶入医院道路后临时停靠以方便乘客下车,与邻近车辆发生剐蹭,属于王某所乘坐的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造成邻近车辆的财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乘客导致的邻近车辆剐蹭,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然是乘客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乘客王某与驾驶人张某同属机动车一方,王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共判决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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